企业宣传四大风险,您都做好管控了吗?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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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字体侵权被索赔,一个字3万?”
“公众号上已经载明作者及来源,
为什么还会被告侵权呢?”


随着网络媒体快速发展,企业的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企业宣传四大风险,您都做好管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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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商标侵权


实务中常见侵权情形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混淆。

因此,企业使用图形、图案、字样作产品设计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属于他人注册商标。

企业在代加工产品时,若需使用他人商标,同样需要核实对方是否属于商标权人或者持有合法的商标授权(若无,建议审慎处理,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评估风险),并获得对方相应的商标使用授权,以管控侵权风险。

企业可登陆商标局网站
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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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版权(著作权)侵权


一、实务中常见侵权情形包括:

1、未经授权转载或使用他人文章,包括但不限于:

A.未经授权许可,也未注明作者及来源,转载或使用文章;
B.虽注明了作者和来源,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C.虽经过授权许可,但未经过同意而未注明作者和来源;
D.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对文章进行改编。

如需使用,建议获得权利人授权。

2、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字体

他人的字体商用构成侵权(除非著作权人已经明确公开授权可免费使用);如需使用应当加以甄别,例如查找官方网站确定该字体是否可以免费使用,比如方正字体,或通过正规收费网站下载使用字体等。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图片

例如在免费网站(如百度图库)直接下载使用图片;如需使用他人图片应当经过权利人授权,或在正规收费网站下载并保留支付凭证。

4、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使用、超授权范围使用等。如需使用,建议获得权利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

二、当公司接收到涉嫌侵权律师函时,应立即审查公司使用的字体、图片等是否侵权。如果是,应立即对载有侵权字体、图片的产品或宣传下架处理,避免赔偿进一步扩大。

同时,企业可以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谈判,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并获得正式授权。谈判未果的,企业则进一步评估诉讼结果,作为确定是否接受诉讼解决的依据。法律顾问建议我们企业及时处理,与法律顾问沟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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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简言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即侵犯其专利权。

实务中常见的方式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综上,企业切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同时也应告知员工切勿使用其所知悉的前用人单位的专利或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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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广告宣传常见法律风险


一、除上述知识产权风险外,企业在宣传中还应注意如下广告宣传风险:
1、使用绝对化用语及广告法禁用词语。例如:第一、唯一、一流、全球级、极品、极佳、首个、独家、王牌、世界领先、王者、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等。

2、发布虚假信息的软文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包括名人肖像及其影视作品形象、表情包等)、作品等,如需使用,应获得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

4、其他《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宣传要求:例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不得将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行业广告要求,例如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等。

二、为避免被高额罚款,或者被那些职业打假人故意举报讹诈,法律顾问建议我们企业及时检查所有宣传(线上线下)内容,避免存在违反广告法规定情况。

一旦被检查或举报,请立即自我检查是否有使用,是否有相关依据,比如有权威机构的证明;若确定属于违反广告法,请立即删除相关宣传;涉及高额处罚时,也可与举报人协商,从撤回举报方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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