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9大新法,助你2023开好头!|法律顾问精细化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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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新冠肺炎更名,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企业用工新规新办!
二、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发布,环境保护应重视!
三、生态环境部公布最新四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实施,加强深度合成审核工作!
五、《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发布,规范商票承兑贴现操作!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
七、2023年1月起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需全部提供!
八、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有新规定!
一、 新冠肺炎更名,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企业用工新规新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12月26日发布2022年第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即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新冠不再属于甲类管理,改为“乙类乙管”,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只是属于传染病的一种,本质为疾病,若员工有疾病证明(如医嘱证明),符合企业病假申请条件的,从法律逻辑上来说,企业可按照病假处理。
企业可与法律顾问一起重新审查自身的规章制度,规范休假制度,明确病假申请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请假流程,规范旷工等严重违规情形,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详情:
http://www.gov.cn.qingcdn.com/zhengce/zhengceku/2022-12/26/content_5733669.htm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11月28日公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办法》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详情: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t20221201_1006540.html
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发布<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内容主要为公布了最新四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具体为:
(一)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
(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三)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
(四)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以上标准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在安全性及污染性上无疑要比旧标准强,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详情: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11/t20221117_1005189.html
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提供深度合成技术时,需提前做好对于使用者通过深度合成技术所制造出的产物的审核工作,可以与您的法律顾问一起制定相关流程指引,避免违反规定。
详情:
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8797736/content.html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本次《办法》主要涉及的主体是开票企业,财务公司、银行,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旨在减少中小企业因长期汇票导致的资金周转情况。
(二)明确承兑资质要求,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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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比例明确限制: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
(四)扩大承兑人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从以前只有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将信息披露主体范围扩大至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
(五)提高银票、财司票的承兑、贴现主体要求。要求承兑人和贴现人以及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企业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等业务时应寻找正规金融机构,并依法操作,以保障资金安全。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18/content_5727779.htm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于2023年1月11日生效,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自2023年1月11日起,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及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企业、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的,不予受理。
(二)自2023年1月11日起,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各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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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2023年1月11日起,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同时,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
(四)自2023年1月26日起,当事人办理网上缴费时,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者对公账户方式缴纳费用,无需缴纳手续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出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带有电子印章,不再提供电子签章服务。
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调整,更加便捷企业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同时意味着技术披露,因此,专利申请是核心技术保护的一种方式,真正想要保护企业核心技术,有必要制定一套有效保护体系,具体企业可与法律顾问共同探讨。
详情: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7/art_75_180691.html
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3月5日公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涉化妆品产品的企业应及时根据公告规定内容完善并提交相关产品资料。
详情:
https://www.nmpa.gov.cn/zhuanti/hzhpjdgl/hzhptlzqyj/hzhptlfgwj/20210305172050192.html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2年11月11号发布《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3年。《细则》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细化优质中小企业的企业等级,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环环相扣,高级别需由低级别跃升,不可直接评定。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并可在每次到期后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通知自愿提出复核。
(三)《细则》明确规定有如下行为的不得被认定为优质中小企业:
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政策扶持上,广东省不但有对优质中小企业倾斜省先进制造业资金专项扶持的优惠政策,还有引导银行推行专属融资服务、配备专门一对一的政策服务专员、撮合大企业吸纳中小企业扩展产业链等一系列措施。企业可以关注细则及相关政策内容,及时申请优惠政策。如有需要,可联系您的法律顾问探讨。
详情: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2/33/content/post_4057858.html
2022年11月30日,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通过了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创新规定安全总监、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等制度。
(三)新增“社会共治”专章,旨在通过群众视角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之处,同时严格要求企业对举报有功的劳动群众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动。
(四)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规定不详之处以及可能发生的补充情形通过约谈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归属,强化主要负责人责任。
企业安全一直是国家最关心的领域,企业应紧跟政策规定,针对本次条例修订,尤其危化、建筑、燃气等方面,企业应及时补充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专项,管控安全生产事故。
详情:
http://www.zhrd.gov.cn/zhfg/202212/t20221202_58925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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