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是股东想看就能看!

2022-12-21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十条优化内容,如“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并在12月8日公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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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那么,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工艺参数等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和经营利益的信息材料,股东是否也可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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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里!股东知情权是什么?来涨知识啦!


我国现行《公司法》可将股东知情权分为三种: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及财务会计报告接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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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3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但即使在以上的知情权范围内,如果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其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也可以拒绝查阅。


那以上规定,是否意味着其他不在列举范围的文件就不能查阅?


【案例】

A系东百公司的一名股东。A与其他4名股东联名向东百公司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等文件的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等,随后东百公司作出复函,定在公司会议厅安排A等5位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有关文件。

A认为,在查阅期间,东百公司仅提供临时制作的财务报表、租赁合同复印件,年份、资料不完整,且均未盖章确认,亦未制作提供查阅文件的目录清单,遂以东百公司侵犯其知情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公司法》第3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但未对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作出规定。


股东申请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时,法院应当以严格审查股东查阅目的为前提,结合股东查阅理由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查阅上述材料。


最终,本案中法院严格审查了股东查阅目的,在股东有合理理由和初步证据怀疑会计报表真实性,且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存在主观恶意或将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下,认定股东有权申请查阅会计凭证;而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其查阅目的无关,则直接认定股东无权查阅。


由此可见,股东查阅目的是知情权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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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内容,一方面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通过股东知情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公司在配合股东知情权时,有以下内容需要关注:


一、明确股东知情权范围。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公司法列举之外的股东知情权范围,这种规定是得到法院认可的。据此,股东会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大知情权范围,比如约定可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


二、当股东向公司主张知情权时,公司应理性对待,可以要求股东提供查阅的原因,查阅目的合理合法的,公司应组织安排查阅,保障股东享有法定知情权,避免陷入纠纷。


三、针对不属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约定的知情权范围内文件,比如客户名单或某个经营合同,公司仍可要求股东提供查阅目的说明,认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可以拒绝其查询申请。


如果出现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冲突时,建议公司寻求法律顾问协助,结合相关要求,确立最佳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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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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