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权”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法律顾问精细化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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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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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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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中,
合理期限又该如何确定?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不定期租赁解除权的合理期限通知义务并没有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合理期限的确定”应从理解为:这是为了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考虑当事人之间合作时间和合同关系已经持续时间的长短、另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努力和投资、寻找新的合同对方所可能需要的时间、双方履行之间的时间间隔等。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达成继续按月续租两个月,属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提前十日通知出租人终止合同的,属合理期限。
因此,在实践中,“合理期限的确定”,会考虑综合各方因素,一般范围在3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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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方行使不定期租赁解除权时,
出租人能否没收押金?
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双方没有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A公司诉请B公司立即腾退租赁商铺,是其行使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依法应予支持。
B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合法经营、安全生产,并依约支付租金,并无违约违法行为。在租赁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将租赁押金退还。A公司要求没收B公司所交押金,没有合法理据,法院不予支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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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在珠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倾向于,租赁合同的解除系基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在一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另一方不得没收押金。换言之,在没有违约下,一方中途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以此中途解除为由没收押金。
一、一旦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则当事人的权利很有可能会得不到保障,例如: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解除租赁合同。
二、在有条件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签订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在未明确租赁期限的情形下,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对租赁期限进行明确约定。
三、在确定形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应当妥善行使解除权,如解除方负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义务,避免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四、最后就是要注意保存解除通知送达的相关证据,如邮寄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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