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任意而为?漏了这些操作,小心纠纷找上门!|诉讼精细化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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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务活动中,可能会因业务转移、并购分立等情况发生许多合同主体变更现象。
当合同签订后,甲方或乙方可能因自身业务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即将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方。
按照法律规定,经同意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虽有此层保护伞,但是在实际转让过程中,仍需谨慎处理,否则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01
何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合同转让。而合同主体变更则是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但是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行为。
02
合同均可变更合同主体吗?
对于上述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类型:
一、原则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签订、变更、权利义务转让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的内容,只要不损害其他第三人或社会公众的权益等无效情形的,对于一般合同主体变更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决定。
二、例外情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且需承担罚款、重者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涉案工程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资金,即全部由国有资金投资,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合同变更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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