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这些新法新规,助你年末冲关!|法律顾问精细化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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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发布!
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出台新指导意见!
三、联合发布: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六、广东:发布省版权条例!
七、 广东:2021年全省月平均工资公布!
八、珠海:新规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九、珠海:优化营商环境,发布新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一、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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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国令第755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在《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亮点如下值得商业精英关注:

1、明确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内容,包括禁止乱收费、乱摊派、拖欠账款等。

2、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先注销、后成立”。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商业精英对于“个转企”,仍需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对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10/25/content_5721592.htm



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出台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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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0月8日发布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同时废止。《意见》值得关注内容如下:

1、新增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新增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新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4、新增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5、《意见》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新增指导意见,即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意见》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建议企业了解,并依法经营。如涉行政处罚事宜,及时联系法律顾问沟通处理。


详情: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10/t20221010_350620.html



三、联合发布: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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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于2022年10月4日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


1、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2、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涉及工程项目企业,可根据《通知》进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事宜,但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0/04/content_5715765.htm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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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10月1日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缓缴项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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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大图)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涉及缓缴项目的企业,如有需要,可根据《公告》进行相关行政费用缓缴事宜。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0/01/content_5715514.htm



五、国家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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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0月初发布《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中发布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比2019年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告》中的清单取消了5个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公告》中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仅有1个许可事项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建议企业关注清单事项,涉应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时申请许可。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1863/content.html



六、广东:发布省版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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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广东省版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广东省版权发展工作起到指引作用,值得企业关注的是:


1、《条例》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版权源头保护。



2、《条例》鼓励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



3、《条例》明确版权侵权处罚事宜,包括:


(1) 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2)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版权相关法律文书、侵犯版权构成犯罪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为更好地保护版权,建议企业建立内部的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对职务作品的相关权利进行规定,如版权被侵权,及时联系法律顾问进行证据保全及维权事宜。


详情:

http://www.rd.gd.cn/zyfb/ggtz/content/post_175499.html



七、广东:2021年全省月平均工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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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统计局于2022年10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


2、全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25元;


3、珠海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121元,位于全省第三。广州为12024元,深圳为12964元。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5、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82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影响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还影响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上限。因此,企业每年都应及时关注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信息。

详情: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2-10/12/content_6113677738ad4935af9875d391bd60cd.shtml


八、珠海:新规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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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于2022年10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珠海市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其中亮点如下:
1、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责任。
2、明确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事项及备案要求,其中包括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行为的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3、明确要求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

4、根据上述的要求增设了与施工管理制度、分包管理制度以及与“三包一挂”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规定》中增设了多项行政处罚措施,意味着政府对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管更加严格。企业与第三方合作前,应当谨慎审核对方的相关资质。针对相关合同以及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可与法律顾问一起,依据该《规定》进行梳理和审改,以管控风险。


详情:

http://www.zhrd.gov.cn/zhfg/202210/t20221025_58924837.html



九、珠海:优化营商环境,发布新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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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于2022年10月9日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条例》亮点如下:


1、珠海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除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外,市场主体需要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多个经营场所备案。
2、多种市场主体住所类型,包括: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
3、逐步推进网上登记系统智能审查、核准。

4、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建议企业按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企业信息登记、变更等义务,确保企业信息真实性、合法性。


详情:

http://www.zhrd.gov.cn/zhfg/202210/t20221009_58890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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