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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如果一人有限公司拖欠商业精英和企业货款,这时不仅可以主张公司偿还,还可以主张一人股东连带责任。如果该股东不能举证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实践中,多见的是原来是一人有限公司,后来通过公司股权变更,变成多人股东的有限公司,即股东不止一人,此时,如果该有限公司欠了商业精英和企业货款无资金支付,那么,是否还可以向原来的一人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呢?今天,大摩将通过一则经典案例为商业精英和企业精细化解析。被告A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投资设立被告B公司,企业类型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模具、预制混凝土构建生产、加工等。2019年,原告C厂与被告B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C厂为被告B公司进行钣金加工、精加工件、焊接件。此后,原告陆续为被告B公司加工产品并供货,被告未及时付清加工费。2019年7月22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B公司欠原告加工费169020.7元。此后,被告仍未及时给付欠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2019年11月12日,被告B公司变更为由D公司和E公司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由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但公司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原一人股东作为发起股东,仍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仍要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该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由此可见,在实务中,商业精英和企业如果要向债务人公司追偿货款、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可以追查该债务人公司是否曾经是一人有限公司,增加回款的途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一、首先要明确原一人股东在何种情形下要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一人股东系公司债务形成、存续期间担任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2)该一人股东无法证明其担任股东期间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二、确定后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给该一人股东要求其推动债务人公司付款,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三、仍无法回款时,或者紧急情况下,我们公司可以直接在诉讼阶段追加该原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也可在和执行程序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主张该原一人股东对持股期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年来,大摩将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相结合,不论标的是100元,还是10个亿,大摩用365天的时间让每个案件、每一次谈判完全执行十二步法和九步法;尽最大努力,让实现商业目标更靠谱更安全一些,让商业精英和企业赢得更靠谱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