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差评、转发处罚公告并评论…算侵害企业名誉权吗?|法律顾问精细化
2022-10-14
如今人们习惯于在网络上发表自已的或参考他人的各种各样的评论,企业也会经常收到此类评价,例如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网站公布的企业处罚信息公告等,此类评论或信息可能会成为影响企业商事交易的因素。
面对此类评论或信息,企业常常疑惑这些评论或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企业该怎么办?
01
何为名誉权?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
首先,我们企业应了解什么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可见,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我们企业同样对名誉享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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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上述规定可见,若行为人“就事说事或论事”,即便使得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也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02
常见网络评价行为,会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一、消费者“差评”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因此,若消费者“差评”是真实的、符合事实的、不存在恶意诋毁的,不属于名誉侵权。企业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并予以必要的容忍。
二、转发裁判文书或政府公告,并评价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政府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此类文书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是真实来源,且未被公开更正过的。转发此类文书不涉及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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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行为人对此类文书进行评价,则是否涉及名誉权侵权,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的情况,是否添加了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等。若存在,将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第三方网站公布企业处罚信息
企业常询问我们,天某查、企某查等第三方网站公开了企业的行政处罚等信息,是否属于侵害企业名誉权。实务中认为,若相关网站的处罚信息来源于官方网站,属于原本已经公开的信息,且未对处罚信息加工、处理、增加其他主观评价等,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不满足侵权要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但若相关处罚信息的官方公示期限已到,相关处罚信息已在官方网站上删除,而非官方网站中仍有记载。此时,企业可以在非官方网站上进行投诉、要求相关非官方网站删除。
综上,当企业名誉权遭受的侵害,我们企业应做好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并建议采取公证形式予以固定,包括:
一、侵权行为证据,包括侵权言论发布主体(即固定行为人)、发布时间、发布位置(如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自媒体平台等)及言论内容等信息;
二、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社会评价贬损情况证据,如客户投诉、言论转发情况等。
此外,网络信息的发布均涉及网络平台,企业还可以向网络平台进行通知、投诉申诉、发函(公函、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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