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抢先看,抓准十月风向标,Q4不迷茫!|法律顾问精细化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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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网络安全法》拟修订,强化信息安全法律责任!

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

三、国办部署二十三项任务,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国资委正式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五、三部门:未取得互联网相关许可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

六、税务总局、财政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再延长4个月!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八、四部门发布阶段性缓缴社保政策!

九、《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公布!

十、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出炉!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十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十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重磅出台两政策 扶持企业融资发展与上市挂牌!




一、《网络安全法》拟修订,强化信息安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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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2年9月14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此次修改旨在将《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以下拟修订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1、调整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此次拟修订,将行政处罚标准从二级改至三级,加大了处罚幅度,且引入新的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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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责任条款转致性规定。对涉及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的要求”的,分别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新增法律责任规定。主要有: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提供者销售和提供产品前,未经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网络运营者未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网络安全事件的影响的,将被视为未依法履行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网络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传达出国家对网络运行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商业精英和企业应当持续关注后续修订动态,以及时调整并完成内部网络安全合规工作。


详情:

http://www.cac.gov.cn/2022-09/14/c_1664781649609823.htm



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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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22年9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商品生产者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以下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1、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包括防范商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过度包装、避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推进商品交付环节包装减量化、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3、完善支撑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法规。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商业精英和企业应及时根据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做好产品包装优化,避免过度包装。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9/08/content_5708858.htm



三、国办部署二十三项任务,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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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22年9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跨省通办”;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下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1、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1)通过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方式,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


(2)取消或优化新产品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


(3)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


(4)统一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



2、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1)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减少办事环节,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


(2)优化跨境贸易服务,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


(3)规范中介服务,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3、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严格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商业精英和企业应关注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了解新政策,结合政府意见规范企业业务交易模式。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9/15/content_5709962.htm



四、国资委正式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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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2022年9月16日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要求央企设立首席合规官;明确将“制度建设”作为专章进行规定;明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有效性评价职责等。以下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1、央企须抓住“五个关键”和“五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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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晰合规管理职责边界。其中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负责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3、健全合规管理运行机制体系。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合规审查机制、合规风险应对机制、违规问题整改机制、违规举报机制、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合规管理协同运作机制、合规管理评价考核机制。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虽然《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系针对中央企业,但民法典合规年代的到来,意味着企业也应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企业不妨参照《办法》设置内部合规体系。


详情:

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n2588320/n2588335/c26018430/content.html



五、三部门:未取得互联网相关许可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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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市监总局于2022年9月9日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将于2022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以下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将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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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提供广告推广的企业注意自身的合规性,避免行政处罚。


详情:

http://www.cac.gov.cn/2022-09/08/c_1664260384702890.htm



六、税务总局、财政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再延长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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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财政部2022年9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1、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符合该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1400/content.html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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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2年9月22日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值得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的有如下主要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符合该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务优惠。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1748/content.html



八、四部门发布阶段性缓缴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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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22年9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1、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


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符合要求的企业可持续关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及时申请享受。


详情:

http://www.mohrss.gov.cn/wap/zc/zcwj/202209/t20220926_487780.html



九、《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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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22年9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1、对检验机构通过采信机构目录进行管理,海关将不采信不在目录内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规定了准入条件、程序及相应退出机制。被海关总署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2、明确除采信要求另有规定,在已提交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物的,无需重复提交检验报告。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需要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企业,应当依法选择海关总署公布的采信机构目录内的机构提供服务,管控检验报告不被海关采信的风险。


详情:

http://beijing.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590463/index.html



十、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出炉!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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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2日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要求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支撑作用,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要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企业可通过关注当地政府行政许可清单更新信息,为内部业务开拓,做好相关许可手续工作安排。


详情: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content/post_4016742.html



十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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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于2022年9月19日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鼓励澳门投资者在合作区创新创业。

《管理办法》创设和完善包含“关联企业共享办公”、“集群注册”、“集中办公区”在内的“一址多照”制度体系,满足各类企业需要。通过降低注册门槛、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澳门投资者“发展向实”。

1、适用对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合作区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各类主体。


2、登记机关: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3、申请“一址多照”的条件:“一址多照”是指将同一个地址登记为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住所。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一址多照”,实现关联企业共享办公。但从事涉及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经营等属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市场主体不能申请“一址多照”。


4、实行“集群注册”制度。“集群注册”是一种企业集群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多个企业或者说集群企业在托管机构提供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共享办公空间、办公设备。

《管理办法》明确,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应当依法订立的书面托管服务合同。托管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个月至少电话联络集群企业两次,并将联络情况记录在册。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共享办公,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当然,市场主体注册地的选择需要综合税费、成本、人员、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


详情:

http://www.hengqin.gov.cn/macao_zh_hans/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3429812.html



十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重磅出台两政策 扶持企业融资发展与上市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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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于2022年9月15日正式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以下事宜值得我们商业精英和企业关注:


1、符合《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上市挂牌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企业在四大交易所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扶持,专项扶持由3,000万元资金扶持与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购置合作区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扶持组成。


企业须承诺购买的办公用房用于自用办公或研发,不得空置,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十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对外出租。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30万元的资金扶持;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给予70万元的资金扶持。



2、符合《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贴息、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享受政策扶持,有助于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企业关注当地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政策指导申请扶持。


详情:
http://www.hengqin.gov.cn/macao_zh_hans/zwgk/zcfg/hqzc/jrzc/content/post_3428882.html

http://www.hengqin.gov.cn/macao_zh_hans/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3427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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