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能否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今天,大摩将为商业精英和企业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法〔2022〕167号)中的劳动争议案例。

01
事情是怎么样的?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2017年版《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在实施前经过该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讨论,且郑某均确认并同意。2018年8月30日,郑某因认为下属女职工任某与郑某上级邓某(已婚)之间的关系有点僵,为“疏解”二人关系而找任某谈话。谈话中,任某强调邓某是在对其进行性骚扰,邓某要求与其发展男女关系,并在其拒绝后继续不停骚扰,郑某不应责怪其不搭理邓某,也不要替邓某来对其进行敲打。郑某则表示“你如果这样干工作的话,让我很难过”“你越端着,他越觉得我要把你怎么样”“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后至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等为由向霍尼韦尔公司人事部提出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解除任某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在人事与任某沟通时,任某告知人事部其被间接上级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其和邓某,其因拒绝骚扰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2019年1月15日,霍尼韦尔公司对郑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郑某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记载的其对公司询问所做答复做了诸多修改。对于调查笔录中有无女员工向郑某反映邓某跟其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提问所记录的“没有”的答复,郑某未作修改。2019年1月31日,霍尼韦尔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7月22日,郑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
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霍尼韦尔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关于争议焦点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则,在案证据显示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亦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专业并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还将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范围。现郑某虽称相关女职工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其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从郑某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录音中对相关女职工初入职时向其出示的微信截屏所做的“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的评述看,郑某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郑某在相关女职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未见郑某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所为皆为积极促成自己的下级与上级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霍尼韦尔公司部门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此外,依据郑某自述,其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后应已明确知晓相关女职工与间接上级关系不好的原因,但郑某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认为相关女职工处理不当。在任某明确表示对邓某性骚扰的抗拒后,郑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向人事经理提出任某性格不合群,希望公司能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据此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对相关女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二则,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霍尼韦尔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5日调查笔录显示郑某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况。郑某虽称该调查笔录没有按照其所述内容记录,其不被允许修改很多内容,但此主张与郑某对该调查笔录中诸多问题的答复都进行过修改的事实相矛盾,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该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郑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依据。
综上,郑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难以成为其上诉主张成立的依据。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郑某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性骚扰的规定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之一,也是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应重点关注的,其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以及进一步规定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可见,企业的反性骚扰责任体现在,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且该责任属于法定应当义务。假设员工受到职场性骚扰,投诉至公司处,公司不予理会。员工除了可以起诉性骚扰行为人,还可以起诉公司。综上,企业应当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基于这一点,大摩建议企业从如下方面予以管控:司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是否以员工存在性骚扰行为为由予以解雇的,主要考量企业是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因此,企业应注意在员工行为规范中,增加禁止性骚扰的内容,将防止、制止、处罚性骚扰行为内容写入企业规章制度,并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即《民法典》第1011条);明确性骚扰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企业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另,企业还应注意,该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方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企业应积极宣传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设置投诉反馈机制及渠道,指导员工(特别是女员工)加强自我保护意思,发生被性骚扰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配合调查、保留证据,避免“隐忍退让”而导致更严重情形出现。对实施不当行为或言行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坚决反对“性骚扰”这种侵犯女职工的行为。此外,实务中,企业败诉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无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性骚扰行为,主要因为属于突发行为。因此,发现有“性骚扰”行为时,企业应及时制止并固定事实证据,如事发现场视频证据、证人证言、受害者证言,甚至工会介入调查,情况严重的报警并保留报案回执,同时及时与法律顾问共同讨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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