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谈交通》被下架、面临千万赔偿!商业精英和企业究竟如何避开版权“炸弹”?|法律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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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乔(《谭谈交通》主持人)在微博上称《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其遭遇第三方公司维权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引发关注。
近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发声明称其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后谭乔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经沟通,谭乔的视频将基于公益普法、安全宣传等目的继续在各平台传播。
通过《谭谈交通》争议,可见版权约定之重要性。今天,大摩和商业精英和企业来聊聊版权!
01
什么是版权?
人身权,依附于人身属性,只有创作者才能拥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得转移,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财产权,表现更多的是其财产性质,可自由约定其归属,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02
什么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那《谭谈交通》其是否属于时事新闻还是作品呢?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时事新闻与作品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仅报道事件的经过、时间、地点和人物等要素,不发表评论观点的消息,不具有独特性。
而引用时事新闻的作品,采用个性化的分析视角作出的主观表达,具有独创性。《谭谈交通》节目经过剪辑,采取独特的视角讲述故事,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并非简单的报道事件的客观事实,属于作品。
这意味着,若企业安排员工进行视频拍摄或稿件撰写的,当该视频或稿件,经过编辑,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其将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就产生了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03
何人享受著作权?
(4)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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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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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企业员工为完成企业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企业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因此,企业有必要与员工就职务作品著作权进行约定。
04
侵犯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民事责任
视侵权情况,行为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将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面临上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对于职务作品,若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我们企业使用职务作品,也可能会面临上述法律责任风险。
实务中,我们企业也可能会面临《谭谈交通》同样的问题,例如安排员工为公司拍摄宣传视频、撰写稿件等,同样将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如上分析,企业员工为完成企业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享有,除双方另有约定。
为管控著作权纠纷问题,尤其涉及职务作品著作权问题,我们企业应事先做好著作权约定,例如签署相应的著作权归属协议或条款。我们企业可以与法律顾问具体沟通,共同确定著作权归属协议或条款。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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