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精细化】裁判规则分享:以股权转让、资产剥离重组等方式获取建筑资质的合同是否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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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活动事关公共安全,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然实务中,不乏建筑资质转让的现象存在。


建筑资质可否转让?以股权转让、资产剥离重组等方式获取建筑资质的合同是否有效?今天,大摩通过《案例检索报告》,为各位商业精英和企业分享,法律是如何规定、法官是如何裁判的!


争议焦点:以股权转让、资产剥离重组等方式获取建筑资质的合同是否有效?

检索关键词:建筑资质、转让


检索结论:
1、法律明确禁止建筑企业对外转让建筑资质;

2、合同目的为建筑资质转让的合同因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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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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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本院认为,无论是讼争合同的约定还是J公司单方陈述的合同履行过程,双方的真实意思均是实施建筑资质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双方实施建筑资质转让行为的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外转让建筑资质的行为系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因此,案涉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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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活动事关公共安全,建筑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实施,企业之间擅自转让建筑资质行为必然导致实际并不具备安全施工能力的企业实施建筑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故案涉合同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亦属于无效合同。


鉴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案涉《施工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协议书》为无效合同。【(2018)闽0102民初5242号】


【案例二】

本院认为,T公司、Q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关于款项支付节点、合同履行方式的约定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非为了让Q公司实际经营目标公司而受让股权,实际是为Q公司获取相应建筑资质。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亦确认《协议书》买卖的标的物并非目标公司股权,而是为Q公司获得相关建筑资质。


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书》为Q公司寻找符合条件的目标公司,进而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相应建筑资质转让给Q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均是实施建筑资质的转让行为。故,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建筑资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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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资质转让行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资质转让行为的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建筑活动事关公共安全,企业之间擅自转让建筑资质必然导致一些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和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建筑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故上述法律明确禁止建筑企业对外转让建筑资质,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关于T公司上诉主张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况时,可直接进行资质证书的变更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述规定的目的系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符合资质申领条件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为方便服务企业,简化审批手续作出的规定,而非允许相应资质在建筑施工市场上任意流转。T公司以此主张案涉《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据不足。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决驳回T公司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2021)苏05民终680号】


【案例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资质转让和剥离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外转让建筑资质的行为系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同时,建筑活动事关公共安全,建筑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企业之间擅自转让建筑资质的行为必然导致实际并不具备安全施工能力的企业实施建筑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案涉合同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亦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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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被告签订的《资质转让和剥离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签订时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所收定金应予返还。


原、被告均为专业的企业,应当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故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且责任相当。原告诉请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金以及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解除问题。【(2019)苏1111民初5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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