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顾问精细化】花钱请明星拍产品宣传照,最后竟被反告侵权?看看怎么回事!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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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线上推广或者其他商业安排,商业精英和企业常常会拍摄一些摄影作品或影视作品(如企业宣传视频、广告、宣传册等)。此类作品中既包含了人物的肖像权,也包含作者的著作权。
案情简介
A服饰公司(委托方)与B公司(受托方)签署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拍摄艺人身穿A服饰公司指定品牌服装的照片。合同中还约定,A服饰公司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且标明出处,网店推广图片只能用于产品详情的产品描述区域,可写艺人名字同款。
而后,郭某(系模特、影视演员)接受拍摄,并授权B公司刊登该照片。拍摄完成后,A服饰公司在其官方商城、京东、天猫等线上旗舰店使用该照片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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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郭某发现该情况,其认为,A服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产品宣传,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服饰公司辩称:其是根据与B公司的合同使用该照片,未对照片进行修改或编辑,并未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
本案中,法院认为,该照片作为拍摄自然人肖像的摄影作品,其上权利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外,亦附着被拍摄人的肖像权,两者权利主体、客体与内容并不相同,不可等同而语。A服饰公司未举证证明获得了肖像权人郭某的直接或间接授权,其行为侵犯了郭某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令A服饰公司向郭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于知识产权。
■ 肖像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肖像(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的权利,属于人格权。
可见,著作权与肖像权保护对象并不相同,两种权利之间并不会互相吸收,也不存在孰重孰轻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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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可见,在人物摄影作品或影视作品中同时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该两种权利之间并不会互相吸收,且基于两种权利之间的价值差异,应对人身权益(肖像权)给予更高保障的立法精神,著作权的行使不应损及肖像权。且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即便商业精英和企业作为该摄影作品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应该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此外,侵权他人肖像权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后果: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赔礼道歉”: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的影响范围相当;若在微信公众号上侵权的,一般会被要求在微信公众号上致歉,致歉时间一般为2天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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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按照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益进行赔偿,均无法确定的且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并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企业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权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公众号的影响力、当地市场因素等酌情确定。
此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内容,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大摩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商业精英和企业在以营利性为目的(比如推广、宣传、产品介绍等)使用他人肖像摄影作品或影视作品的,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双重授权,即签署授权合同或授权书,以管控侵权风险。
若委托他人拍摄人物摄影作品或影视作品的,同时于合同中就人物肖像权利进行约定,并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应的肖像授权书。
若被告侵权,应及时处理,包括:
1、及时停止使用,包括删除相关图片及链接,管控赔偿范围扩大的风险;
2、积极与权利人协商沟通,沟通时可考虑从影响面、未进行丑化、侮辱,也未降低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等角度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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