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精细化】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变更!想要变更合同,需要做好这些关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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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商业合作时常常发生纠纷或打官司,甚至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由于前线作战的商业精英欠缺基本的法律技巧和证据思维导致。


商业精英和企业,往往在意的是“成交第一”,而忽略了很多风险,最终留下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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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摩基于为超过300家企业和众多商业精英提供精细化高品格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了商业合作实践中的常见争议问题,持续进行精细化指引与分享。

旨在提升每家企业及商业精英在对外合作实战中的法律技巧与证据思维,帮助企业实现商业模式合规,升级争议解决处理之道,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今天我们先来聊聊这两个话题: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可以视为合同变更吗?实际履行时,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如支付时间、交付时间、价格范围),该如何处理?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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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精细化】商业交易模式如何设计才能实现安全与利益最大化?同一项目多份合同如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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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
可以视为合同变更吗?

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出现实际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约定每次发货前甲方需要给乙方发送订单,如乙方在48h内没有回复就视为同意订单内容,甲方即可开始发货。但是实际履行中,乙方真的未在48h内回复,而是在5、6天后才回复,且对甲方发送的订单内容进行了修改,甲方也同意了。

此种情况下,可否视为合同变更?答案是不行的,因为甲方只是就个别特殊订单允许了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但是不代表甲方放弃了这个合同应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实际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一方主张合同已变更,但其主张的变更系对另一方减损权益的行为,法院不能当然认定另一方已同意变更合同内容。【(2021)最高法民申2435号】

因此,商业精英和企业若想要变更合同,还是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或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确认并固定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变更合同原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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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时,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
(如支付时间、交付时间、价格范围),
该如何处理?

实际履行时,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如支付时间、交付时间、价格范围等,该如何处理?

这是实务中经常发生的情形。如前几年由于增值税税率修改,很多商业精英和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对“税率修改后价格是否调整”的问题进行约定,此时争议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当然,商业精英和企业日后拟定合同时,为避免国家对增值税的调整引起双方争议,最好是提前将这个内容在合同里约定。不过,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的,实际履行时,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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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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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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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由此可见,补充约定是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的首选方式。补充约定不一定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可以通过“做确认”的动作完成,而且要注意固定好相关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微信、邮件、电话录音等。

举个例子:因原材料或生产的原因逾期交付货物,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此时卖方就打电话与买方说:“我们交易了这么久了,能否通融一下,这次延迟十天交货?”若对方回复说:“行啊”,可能就是这么简单的交流,但没有去做确认,也没有录音,结果纠纷发生时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曾经同意我们逾期交货,这种情形下被认定为“逾期交货”而非“变更交货时间”。

因此,若是要认定变更交货时间,应该这样表达去做确认:“我们这个交易这么久了,这次能不能通融一下,把交易时间改为十天之后。”然后对方明确确认同意,而且必须是“书面”确认,包括前述的会议纪要、微信、邮件方式,这样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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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总结一下,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若能补充的就做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的,则看合同相关条款有没有指示这样的问题,或者交易习惯一直以来是怎么做的,那就按照交易习惯;如果没有的话,就看相关法律规定。

值得提醒的是,前述的补充约定、交易习惯,都需要在一线工作中学会固定相关证据,在纠纷发生时才可以佐证我们的主张。

今天的分享到此为止,下一节将与大家来聊一聊【约定“背靠背”付款的条件是否有效?未开具发票,对方可否拒绝付款?收款方和开票方不同可以吗?】这个话题,提升每家企业及商业精英在对外合作实战中的法律技巧与证据思维,帮助企业实现商业模式合规,升级争议解决处理之道,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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