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精细化】承揽人能否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谁该对谁负责?法官这样说!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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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精英和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常常会遇到承揽人将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的情形,那承揽人能否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谁对定作人负责?今天大摩分享的《案例检索报告》,将为各位商业精英和企业,解决这一问题。
检索关键词: 承揽合同、分包、合同法253条
【专业结论】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由第三人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就第三人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大摩精细化指引】
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
二、转让承揽工作时,承揽人一般不得从中渔利。
法律 |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后X公司按照约定与辽宁J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土建施工合同价款3560万元、安装工程合同价款359万元,辽宁J公司施工过程中,Z公司多次以总包方身份与辽宁J公司共同向X公司申请工程款,X公司也已为案涉土建工程向辽宁J公司支付31126424.46元。按照双方在《商务合同(土建部分)补充协议》的约定,案涉土建工程价款应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由于辽宁J公司与X公司及Z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在案涉土建工程的最终决算价格尚未确定的情形下,二审判决按照《土建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扣除并无不当。【(2020)最高法民申3446号】
案例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M公司将其承揽的全部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经查,被上诉人M公司曾与D公司曾签订《G品牌北京旗舰店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约定被上诉人M公司委托Z公司担任“G婚纱品牌”北京旗舰店概念规划、设计工作,根据该合同不能得出被上诉人M公司将承揽的全部工作交与第三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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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5月26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所使用的微信号向被上诉人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使用的微信号发送信息,表示拟暂停北京店工作计划。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鉴定机构鉴定,上诉人确认微信账号及头像使用人为其工作人员,该微信聊天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聊天记录,被上诉人系根据上诉人要求停止履行涉案合同。被上诉人M公司未完成承揽工作并不构成违约,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M公司返还项目启动费用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鉴于合同已无履行可能,故可准许解除合同。【(2019)粤03民终1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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