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愚人节不愚人!Q2第1天,4月新法有哪些机遇和挑战?|精细化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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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有如下新增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三个方面细化仿冒混淆行为认定
1、“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和认定考量因素(即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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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或者其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二)明确商业道德的考量因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三)细化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将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将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来认定。
【法律顾问指引】
《解释》出台为企业投资、规范市场行为营造更良好的环境,同时也对企业的商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参考《解释》相关规定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自身商业行为。
详情: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1291.html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6、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认定
3、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
(三)虚假宣传合同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无效,即,为“刷单”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四)免费换购商品不免除损害责任
(五)网络直播销售商品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特定情形下直播间运营者也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法律顾问指引】
随着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多企业选择开展线上销售渠道。此时,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合规,建议参考《规定》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行为。
详情: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8031.html
国务院于2022年3月1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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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及员工的报送的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3945/content.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于2022年3月14日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该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即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三)《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及时关注并掌握税费优惠政策的最新动态,合法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中涉税相关事务。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859/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850/content.html
广东省商务厅2022年3月9日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4月10日生效,有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对外劳务合作须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否则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外劳务特殊情形处理
《办法》同时明确特殊情形下对外劳务处理:
1、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3、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按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的规定执行。
【法律顾问指引】
广东省对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及时根据办法依法获得相应经营资格,做好合规工作。若企业具备对外劳务需求的,应与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合作。
详情:
http://com.gd.gov.cn/zwgk/zcwj/content/post_3884262.html
为实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落实《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复函》有关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广东省人社厅于2022年3月3日发布《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该方案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平稳衔接、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分步过渡的方式,用两年时间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4%过渡至16%。
(二)具体安排
2、2023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6%。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企业用工成本也将因此增加。企业除了应依法调整缴费比例、落实国家政策外,也需时刻关注国家相关的减税降费、稳岗促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如有最新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我们将实时为企业更新。
详情:
http://hrss.gd.gov.cn/jyzl/zcfg/bszc/content/post_3887278.html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自2022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工作程序》规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程序如下:
(一)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
1、移出人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移出人可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上办事统一申办审批平台提交申请,或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至省生态环境厅。
2、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批准后,移出人应当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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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
(二)省外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内需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
【法律顾问指引】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企业或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求的企业需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的要求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详情:
http://gdee.gd.gov.cn/hbwj/content/post_3888520.html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降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综合成本的十条措施》,进一步优化合作区营商环境。该十条措施内容如下:
(一)降低科技型企业办公成本。将合作区科技型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时间由3年延长至5年,后2年按前3年补贴标准的50%给予租金扶持。
(二)降低合作区工作人员租房和生活成本。调整合作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条件为“在合作区内实质性经营的用人单位”,并取消用人单位年度纳税额的申请条件限制,同时扩大两类补贴对象,“大专给予2万元补贴,其他人员给予8千元补贴”。
(三)降低商业配套运营成本。制定出台合作区促进办公楼宇和产业园区配套商业发展专项政策,对合作区办公楼宇和产业园区内及周边配套商业的商业品牌店经营主体,在满足开业时间及开业率的相关要求下,给予适当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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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低企业招聘成本。在知名人力资源招聘网站统一开通会员服务,为合作区企业提供个性化寻聘、定制化培养和菜单式服务。继续用好“横琴英才招聘”“琴澳‘零距离’”等平台,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清单,促进供需信息精准对接。定期组织合作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骨干企业到“双一流”高校开展人才对接、校园招聘等活动。
(五)降低澳门投资者在合作区发展综合成本。制定出台支持澳门投资者到合作区发展专项政策,给予办公和商业用房租金、商业用房装修补贴、品牌落地奖励、营收奖励、研发费补贴、市场拓展等补助。
(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制定合作区集中供冷供热管理办法,建立供冷企业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集中供冷运营服务水平提升;完善用户用冷补贴政策,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标准对新运行商业体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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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园区楼宇配套餐饮服务。支持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园区和楼宇引进管理规范、具有相应资质的团膳配送企业。取消合作区试点区域饭堂补贴关于办公楼宇、园区实际入驻率的申请条件限制,调整为在合作区的办公楼宇和园区均可申请区域饭堂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
(八)建立多层次公共交通保障。丰富合作区内公交线网,加密公交班次,延长夜间公交收班时间,增加与澳门的跨境通勤专线上下班班次等。
(九)优化停车收费标准,解决“停车难”问题。规划建设、优化提升一批公共停车场。推动节假日开放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提高停车空间使用效率。选择合适路段新增一批路侧停车位,增设夜间临时停车点。
(十)优化合作区教育保障服务。加快合作区内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推动目前已规划或在建的幼儿园和小学加快建成使用。
【法律顾问指引】
上述十条措施从企业租金成本、企业用能成本、企业招聘成本、周边配套设施等方面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按照要求予以适用。
详情:
http://www.hengqin.gov.cn/macao_zh_hans/zwgk/zcfg/hqzc/qtzc/content/post_3113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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