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慢工出细活,商标注册要除外! | 知识产权精细化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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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虎年春晚舞蹈《只此青绿》,被网友赞誉演活了千里江山图,青绿腰瞬间在网络爆红,但“只此青绿”最核心商标类别教育娱乐类已被抢注。


刚刚结束的第二十四届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被网友戏称为“顶流墩”,冬奥会期间一“墩”难求。但值得关注的是,为迎接本次冬奥会,北京冬奥组委自2017年3月份就开始进行商标布局,至今共注册4100余件冬奥相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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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时刻在产生着利润,代表着企业品牌和信誉。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此对辛苦打造知名品牌的企业是致命一击,放弃原有的品牌名称或图标,之前一系列的市场宣传无疑是打了水漂,损失十分惨重。

因此,在企业运行初期或产品推出之前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商标布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今天,大摩整理了商业精英和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过程中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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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商标布局时,企业正在使用的商标
已经被第三人抢先注册,
企业该怎么办?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商标权人去申请商标注册时,发现拟注册的商标或商标类别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

例如:春晚舞蹈节目《只此青绿》爆红,但在2021年的9月14日,福建一家企业已经提交“只此青绿”商标在教育娱乐类别的注册申请,而该商标实际享有者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只此青绿 THE PAINTING JOURNEY”商标,教育娱乐类显示为“驳回复审中”。仅仅晚了16天,“只此青绿”商标在核心类别上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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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使用中的商标被抢注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挽救呢?

 一   若被抢注商标正处于商标注册中,企业可以该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依据《商标法》第32条及第33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恶意抢注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   若被抢注商标已注册完毕,企业可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方式处理。企业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恶意抢注商标无效;恶意抢注的商标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企业可依据《商标法》第49条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然,企业也可通过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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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基于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程序繁琐与耗时日久的考虑,企业还可考虑与抢注人协商解决,通过达成商标转让协议早日实现商标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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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正在使用的商标
因未及时申请注册已被他人注册,
企业还可以使用吗?

我国商标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即企业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注册所使用的商标,若企业未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且后续被他人注册,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因商标侵权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案例在实务中屡见不鲜。

根据《商标法》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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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满足使用在先相似或近似商标、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市场已经产生一定影响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出于善意的条件下,在先商标使用人享有在先使用权,可以在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出于区分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考虑,法律也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适当增加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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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基于商标布局,
企业注册各类别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
是否可以?

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识别作用,若企业取得注册商标后长时间未使用,则注册商标的实质作用未发挥出来,无法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对此,《商标法》特别规定了“商标撤三”制度,目的在于清除闲置商标,防止浪费和侵占商标资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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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何为有正当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规则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因此,若企业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的,基于促进商标使用流动的目的,第三人可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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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已经实际使用了注册商标,
是否就不存在被“商标撤三”的可能性?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使用是指何种使用?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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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京行终8388号/83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仅在指定期间结束前进行了一次销售行为,而该销售中显示的商品交易也仅为一台垃圾处理机,即便结合指定期间后的销售行为,数量很少,无法实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系出于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因此,若企业实际使用仅为象征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的,则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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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企业顺利注册了商标
且持续的进行商标性质的使用,
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双鹤玫瑰及图”商标,作为广州的老字号,原属于广州鹰金钱集团旗下。2013年由于公司内部人员流动以及未重视商标到期审查,“双鹤玫瑰露酒”因商标到期而没有续展,被广东台山一家公司趁虚而入,注册了“双鹤玫瑰+图”的商标,直接导致了金钱集团销售额直线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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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商标的目的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很多企业关门、倒闭之时,并不会主动注销自己的商标,转让商标的也并不多见,长期躺在商标库里的商标,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展注册。

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商标到期情况,发现即将到期且需要继续使用的,及时地办理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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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一、企业应当具有高瞻远瞩的意识,尽早进行商标布局,将可能使用或已经在使用的商标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商标注册尽可能覆盖商品或服务涉及范围,比如学习我们的“阿里家族商标”。

二、取得注册商标后,企业应当进行商标性质的使用,如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宣传、展览等事项中,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三、发现商标被他人抢注时,及时通过行政、诉讼等措施维护权益。

四、关注商标状态,在商标即将到期时,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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