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合作中货不对板、质量纠纷频发?这条合同条款值得商业精英和企业借鉴!| 诉讼精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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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不论是买卖合同、定制合同、委托服务合同,还是建设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或其他以取得或交付特定物品为目的的合同,该特定物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各方要求,是合同双方尤为关注的内容,亦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纠纷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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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商业精英和企业收到货物后发现货不对板,怎么办?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检验,使用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商业精英和企业如何预防该类交易风险?又该如何减少合同解除、退货退款风险的发生?
01
企业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不对板
法院认为:双方在电缆采购合同上约定了检验期,即设备达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内,盐湖海纳公司应当尽快开箱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若超过六个月仍不开箱,相应的后果由买方盐湖海纳公司承担。 此处的“后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应当理解为,盐湖海纳公司怠于检验,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02
合同未约定检验期
法院认为: 双方未明确约定电芯检验期限,只是在采购单中约定付款条件为确认品质无误后付款,并约定付款方式月结30天,一审据此推定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为30天,而上诉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虽主张发现涉案电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理期限内向被上人提出质量异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给客户的移动电源产品发生爆炸燃烧事故系因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芯质量不合格,故上诉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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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争议中未约定检验期的情况,法院在认定合同当事人提出货物异议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时,一般会结合合同上下文条款,如确认期、付款期、有效期、质保期等,进行分析,酌情确定,无法从合同其他条款确定的,主要考虑是否在收到货物后二年内提出。
若超过合理期限或最长二年的异议提出期限,则此后企业再对货物提出异议,不被支持的风险较高。
03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检验期是买受人用以检验所受领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通知出卖人的期限。
综合前述分析,为更好防控相关合同风险,建议商业精英和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条款,防控货物验收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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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合同为例,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条款供商业精英和企业参考:
1、企业作为出卖方的,建议明确具体验收期限。
参考条款: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完成对货物的验收,货物验收合格的,应签署验收单;货物验收不合格的,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卖方;买方逾期验收或未签署验收单亦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卖方有权不再处理买方提出的相关异议。
2、企业作为买受方的,建议在收到货物后在检验期内完成检验,超出检验期发现货物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参考条款:买方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的必要证明,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免除卖方对于设备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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