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年开工伊始,16大新法新规助力商业精英和企业2022年发展!|精细化法律顾问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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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超100万用户平台赴国外上市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二、 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提高!
三、 逃避追缴欠税金额提至100万元以上!
四、最高法发布“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五、 国务院常务会议: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底!
六、 科技部: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七、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八、 引导企业合规开展境外投资,商务厅印发《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九、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发布 !
十、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十一、最高法发布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十二、人社部修改《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章!
十三、广东印发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十四、国知局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明确四种可请求快速审查的情形 !
十五、国知局: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详情:
http://www.cac.gov.cn/2022-01/04/c_1642894602182845.htm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30/content_5665412.htm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在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规定中,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1862/content.html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共二十条)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阻碍中小微企业合法参与市场竞争、平等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指导意见》还规定利用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与中小微企业签署格式条款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小微企业有权撤销或不履行合同不公平条款。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二)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助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
(三)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指导意见》还在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三个方面助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法律顾问指引】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角色,从交易合同的磋商、签订、执行的整个过程中,各市场交易主体应该以公平交易、平等经营为原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不公平条款或格式条款,避免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详情: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1891.html
1月1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执行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另外11项税费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
(一)免征税主体
一是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四是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五是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二)减税降费主体
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及时关注税费优惠政策的最新动态,合法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中涉税的相关事务。
详情:
http://www.gov.cn/premier/2022-01/19/content_5669352.htm
2022年01月13日,科技部发布《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资助模式有新变化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支持国家、地方及行业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免税减费政策措施
进一步推动简化普惠性优惠政策兑现程序,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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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知》还提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营造更好环境。
【法律顾问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紧紧抓住政策红利,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国家给予的优良营商环境中,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实现企业的自立自强。
详情:
http://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zcjd/202201/t20220114_179028.html
2022年1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6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海关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业务。
(二)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充分释放区内企业剩余产能;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三)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后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四)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适应海关新职能。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此外,考虑到综合保税区商品检验业务模式改革尚未定型,规章对检验仅作指引性规定,仍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对照《办法》,对相关业务可能涉及的综保区内相关管理措施和可以利用的政策利好点,利用政策红利节约物流、通关成本,提前进行完善和优化。
详情: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123714/index.html
为规范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引导企业合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2022年1月4日,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2022年2月1日生效,有以下几点值得企业关注: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的境外投资。在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在粤下属企业及深圳市企业的境外投资不适用本细则。
4. 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三)企业境外投资需要注意谨慎选择投资的国家(地区)以及投资的行业。如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应当由商务部核准;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按照投资金额及企业的性质区分,向不同级别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含)以上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办理;非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且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务厅委托地级以上市或自贸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四)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规范:
1. 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 境外企业除了遵守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3. 境外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企业案;
4. 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法律顾问指引】
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企业应及时根据细则的内容做好内部的合规工作,包括核准办理程序合规和境外投资行为合规两个方面。
详情: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2/1/content/post_3765421.html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8条,内容包括明确政府职责及权益保护范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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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
(二)《条例》突出平等保护,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在政府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三)《条例》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专门从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资源利用、司法保障三个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
【法律顾问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渠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详情:
http://www.rd.gd.cn/xwdt/202201/t20220117_185579.html
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意见》提出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
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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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要求,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的信用和信誉,在企业对外和对内的工作中,不仅要做到合法合规,更要做到诚实守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
同时,企业应当关注自身信用风险状况动态,企业内部甚至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
详情: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01/t20220113_339118.html
1月21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等八个部分,新增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除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之外,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也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废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方便了人民群众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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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在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三种典型虚假陈述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进一步区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单纯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三种类型。
(四)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司法认定标准。
(五)在区分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发行人的董监高、独立董事、履行承销保荐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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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责任主体方面,增加了“追首恶”、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追究“首恶”责任的同时,也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各种“帮凶”。
(七)在损失认定部分,根据市场发展,增加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处理,完善了损失认定和处理的规则。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在参与证券市场时应严格遵循《证券法》,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杜绝虚假陈述,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打造诚实社会。
详情: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3221.html
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中还增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形,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
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删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再处以付款。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当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的政策规定,及时更新企业的法规政策文件,关注听证程序范围的变化,万一发生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事件,应主动要求听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详情: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bmgz/202201/t20220120_433199.html
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共有5章20条,有两点值得企业关注: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情况:
《办法》明确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三方面的待遇政策:我省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各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二)保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在现有条件下盘活了沉积的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参保人门诊统筹待遇。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同时强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当了解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医保改革的最新动态,及时提醒职工享受的职工医保的保障和待遇有所提高。
详情: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3765708.html
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
《办法》明确了四种可以请求快速审查的情形,其中包括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等。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要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若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中可以请求快速审查的情形,可以提出申请,从而实现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
详情: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8/art_74_172820.html
1月24日,国知局印发《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通知》坚持综合治理工作思路,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
(一)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通知》明确异常大量申请、冒用他人信息申请、屡次申请非正常专利、倒买倒卖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无研发投入、无研发人员、无生产经营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等涉嫌违法违规的重点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形,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公安、信用监管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重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二)优化调整指标政策。《通知》要求协同和支持相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评价标准,加强评审、认定工作管理中的专利质量评价,有效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突出质量导向;要求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每年至少减少25个百分点,直至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进一步消除评价指标和专利资助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进一步畅通工作渠道。《通知》一方面要求持续健全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完善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另一方面提出应推动建立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制度,严格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研发情况和创新能力,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公示。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当了解国家目前对专利申请行为的严格规范态度,依法提交正常专利申请资料。企业也可以在知识产权局网站查看合作对象知识产权研发创新情况,选择优秀的企业合作。
详情: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5/art_75_172922.html
2022年1月14日, 广东省高院首次发布六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这六个案例包括侵权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赔偿数额中基数与倍数的确定、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等多个司法范畴,涉及知名品牌、金融产品、电子商务等多领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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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广东高院审理的“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最高院发布的全国首批六件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精细化计算路径;
深圳中院审理的“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准确查明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获利,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展现了对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的积极、审慎、严谨态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阿尔塞拉公司诉柯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原审判决基础上提高近八倍的赔偿数额,明确刑事罚金的执行不能减免惩罚性赔偿,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可以关注广东中院和广东高院的官网或公众号,了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要点,做好知识产权的合规工作,避免自身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陷入知产纠纷和明确面对知产纠纷时应如何收集证据和维权。
详情:
https://mp.weixin.qq.com/s/Vlim5xowns_xidMUx-u5Kw?scene=25#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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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企业经营管理的风向标;是企业重要且核心的功课,也是聘请法律顾问的最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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