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洽谈时「意向书」不能乱签!这4个关键,商业精英和企业需重点关注!| 诉讼精细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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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精英和企业:你们在洽谈合作后有签署“意向书”吗?
一、事实上,意向书不一定等于合同,两者是有区别的。
实务中,根据意向书的不同内容和形成条件,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可以划分为磋商性文件、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三种类型,不同性质的意向书具有不一样的法律效力。
(3)如果被认定为预约合同,违反的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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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将对商事交易的法律定性、履行和追责有重要影响。
二、意向书是否构成合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
(五)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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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让我们根据上述规定和相关案例,看看如何区分意向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构成磋商性文件,此时意向书≠合同
双方的交易合作,一般是从一方接洽到合同的正式签署有一个协商过程,而磋商性文件,是在就正式合同条款协商、谈判过程中,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初步合意,对已达成一致的事项进行记录的过程性文件,并不是正式的合同。
磋商性文件通常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主要商谈事项等等,但意思表示不够具体确定,标的、数量不能确定,或者约定了该文件不具有约束力、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等效力排除性条款。
【案例】
(二)构成本约合同,此时意向书=合同
(3)双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并且文本中无约定效力排除性条款。
云公司和风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中,签订了《收购框架协议书》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双方之间的《收购框架协议书》中载明“该协议为收购意向协议,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但是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来看,已经包含了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必要条款,即签订协议的主体为云公司和风公司、标的和数量、交易方式为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交易价格不低于进场交易时确定的资产评估价格等。 // 上述协议对主体、标的、数量、交易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已经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交易价格没有明确,但是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可以进行具体确定,因此该协议应属本约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三)构成预约合同,此时意向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各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于某、杨某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后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判断该《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当审查意向书是否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确定双方之间最终形成的法律关系。 // 本案中,《股权转让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方式为:意向书签订3日内,杨某支付于某定金,于某收到定金后60日内将乙公司采矿许可证交付给杨某,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意向书还约定了余款支付进度及违约责任等。 可见,该《股权转让意向书》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且明确表示双方重新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因此,《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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