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项亮点看新法:民事诉讼法修订、跨境电商发展新政策......将如何影响商业精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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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 全国人大 |《工会法》修订,深化工会改革!

二、 全国人大 |《民事诉讼法》修订,简化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三、 国务院常务会议: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 中办、国办:提及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五、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出台,重点企业应依规披露环境信息!

六、 国知局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2021年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八、 税务总局公布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九、 两部门出台振作工业经济16条重磅举措!

十、 广东修改计生条例,增设育儿假、护理假!

十一、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出台,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企业招聘行为!

十二、 广东省发布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国人大 |《工会法》修订,深化工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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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新修订《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修订的《工会法》三大要点值得企业关注:


(一)扩大基层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者覆盖面


新修订的《工会法》在原有范围(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组织”,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同时,本次修订不再强调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概念,统称为劳动者,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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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必须有工会参与的会议情形


新修订的《工会法》增加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形,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基础上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即用人单位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三)增加工会职责


新修订的《工会法》明确,工会职责包括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法律顾问指引】


《工会法》修订,深化工会改革,加强工会职责及权利,企业应及时根据《工会法》修订内容,做好企业内部工会工作的调整和完善。


详情: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0f425fe175fb410e8b01f67c8aabba8f.shtml



二、全国人大 |《民事诉讼法》修订,简化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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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此次修订重点在于简化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包括:


(一)增加线上诉讼: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增加一人独审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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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缩短公告送达期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由“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四)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述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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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途径:即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顾问指引】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重点在于简化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我们企业也应实时了解诉讼规定的变动,以便及时调整企业诉讼方式,节约诉讼成本,管控诉讼风险。


详情: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8591.html



三、国务院常务会议: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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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实施以下三项政策,并将延续至2023年底: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

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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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项政策,预计每年可减税1100亿元。



【法律顾问指引】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上述优惠政策将延续至2023年底,企业及员工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合适扣税方式。


详情:

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1-12/29/c_1128214487.htm



四、中办、国办:提及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及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信用制度已逐步落地实施,企业更应合规经营。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2/21/content_5663844.htm



五、《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出台,重点企业应依规披露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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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并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一)披露主体:《管理办法》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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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内容:《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产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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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方式和时间:《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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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罚则: 企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等,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顾问指引】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披露生态环境治理、环境风险防范、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信息,企业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调整企业环境合规工作,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经营、投资方式,提升环境绩效。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制度,选择环境治理表现优秀的合作对象。


详情: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12/t20211221_964837.html



六、国知局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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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标准》规定了一般违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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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明确了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冒充注册商标等认定标准。



【法律顾问指引】


在当前高度强调商标规范使用和保护的背景下,企业在使用商标标识的过程中,应当对标识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正确使用商标标识,特别对于可能触犯《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标识谨慎使用或停止使用,避免行政处罚。


详情: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2/16/art_75_172237.html



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2021年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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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指引】


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应留意每年度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时调整经营投资策略。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28/content_5664886.htm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28/content_5664887.htm



八、税务总局公布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注意根据《通知》合理安排企业申报纳税事项的时间。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1274/content.html



九、两部门出台振作工业经济16条重磅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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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发改委、工信部发布《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包括四大点,16项举措。


(一)打通堵点卡点,确保工业经济循环畅通。包括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保持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顺畅。



(二)挖掘需求潜力,拓展工业经济市场空间。包括促进重大项目落地见效,大力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释放重点领域消费潜力,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出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制造业等领域限制),推动外贸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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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政策扶持,健全工业经济保障措施。包括完善重点行业发展政策,优化重点区域政策体系,强化能效标准引领,加大制造业融资支持,破解企业用工难题。



(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经济行稳致远。包括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促进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同时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项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督促各地区严格落实条例规定。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关注国家以及地方工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布局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与扶持政策相符的方案,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中,坚持合法合规,企业发展和国家工业振兴相辅相成。


政策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12/t20211214_1307766.html?code=&state=123



十、广东修改计生条例,增设育儿假、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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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条例》新增育儿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以及护理假,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企业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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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用人单位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条例》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四)政府分担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条例》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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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计划生育挂钩规定。《条例》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六)监督落实休假规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顾问指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今年与生育相关的多项规定和条例已作出修改,企业应注意关注相关规定修订,及时调整用工管理规定,合规用工,管控风险及损失。


详情:

http://www.rd.gd.cn/zyfb/ggtz/202112/t20211201_185342.html



十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出台,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企业招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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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提供规范指导:


(一)规范招聘信息。《条例》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



(二)规范招聘流程。《条例》提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举办现场招聘会,按照规定执行事前报告制度;变更招聘会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的,重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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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有宗教、性别歧视。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四)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要求。例如《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人才寻访服务等)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法律顾问指引】


促进公平合法就业创业,是每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机构在为企业或劳动者提供招聘服务时应当取得法律规定的资格,同时对委托招聘的企业进行信息真实性和经营合法性审查。


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对待应聘者,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选择合法合规的人力资源机构提供服务。


详情:

http://www.rd.gd.cn/zyfb/ggtz/202112/t20211202_185358.html



十二、广东省发布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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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快推进广东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促进广东省贸易新业态扩容提质。


(一)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包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广东设立独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年交易规模3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2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企业和跨境电商卖家,在企业用地、高管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等。



(二)加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包括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园区重点引入报关清关、支付结算、税务保险、软件开发、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型企业,建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园区周边道路交通、水电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在办公场地租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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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提升仓储物流效率,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提高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优化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引进培育高层次跨境电商人才。包括引导跨境电商企业用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条件的珠三角九市跨境电商企业高管,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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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高跨境电商企业海外风险防范能力。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成立跨境电商海外风险防范专家委员会,在境外清关规则、税务法规、资金安全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提供咨询,提高企业防范境外经营风险能力。



【法律顾问指引】


跨境电商企业或计划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应当进行跨境平台规则和境外政策、法规学习培训,管控跨境电商法律风险,同时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享受政府政策,提高企业发展质量。


详情: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bh/content/post_369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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