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一批新法新规施行,预示了商业精英和企业2022年哪些发展机遇与挑战?| 精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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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变动如下:
(一)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与此同时,对于虚假承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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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对于原《办法》中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记的规定,《办法》修订为为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允许办理登记。
对于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办法》允许办理登记;对于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当事人被告知后仍声明愿意接受风险、继续办理的情况下,《办法》允许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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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缩登记审查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审查期限由原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网上申请审查期限进一步缩减至2个工作日。同时,《办法》明确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和注销手续相应的审查期限,同样按照前述审查期限执行。
(四)优化登记相关服务。
《办法》拓展登记办理渠道,明确当事人可以以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
《办法》明确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的查阅或复制程序及要求,方便当事人查询质押登记相关文件。《办法》新增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发生专利权属发生纠纷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通知质权人的情形,以便将专利权可能丧失的预警信息及时告知质权人。
【法律顾问指引】
《办法》调整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事项,企业应关注,以便自身办理专利权质押或实现专利权质权,维护自身权益。
详情: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1/16/art_74_171449.html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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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注重对自身品牌及商标的维护,及时对符合公司要求及发展的商标申请注册,同时管控自身行为,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详情: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1/22/art_74_171575.html
2021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对近期中小企业因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的困境,国务院采取一系列的帮扶措施,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帮助其渡过难关: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置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措施;鼓励合理运用贷款工具。
(二)推进减税降费。
继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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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取措施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稳定班轮公司运力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
(五)加强用电保障。
合理安排错峰用电,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继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完善平台建设,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可关注各省在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方面的政策,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及时申请相关补贴及政策优待。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2/content_5652485.htm
2021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做出新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公告》规定了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的五种情形:
(二)明确纳税信用修复程序。
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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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
(三)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公告》明确企业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同样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衔接“首违不罚”制度。
《公告》明确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法律顾问指引】
在当前建设信用中国的大背景下,企业应当重视纳税信用的建设,出现违规行为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信用进行修复,维护企业声誉及发展利益。
详情:
http://ggxy.huainan.gov.cn/news/1637915526251.html
2021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监管做出新的规定。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企业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一)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特别提醒:若企业在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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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当事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举步难行。
(三)失信者是否有改正机会?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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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失信惩戒名单属于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企业权利影响较大,《办法》还规定了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移出程序等条款,充分保障企业知情权、申辩权。
【法律顾问指引】
聘请农民工的企业应关注《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管控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声誉及经济损失。
详情: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bmgz/202111/t20211119_428250.html
2021年11月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包括总则、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服务管理、附则5个章节,我们企业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登记载体通用化。
《办法》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的主要凭证,有关信息应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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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方式无感化。
《办法》实现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信息共享,即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增员、减员登记的,视同为相应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及注销就业登记,企业应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但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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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同时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但外国人不适用《办法》;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注销就业登记;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无需为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但应按有关规定向人社部门报告用工情况。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注意上述就业失业登记方式的转换,做好员工的就业、失业登记事项。
详情:
http://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3628628.html
2021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中较为集中的三类案件类型,养老保险类案件、工伤保险类案件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类案件提供相应指导意见:
(一)养老保险案件。
《指导意见》明确了知青等人群、养老保险转移案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以及抚恤金等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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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类案件。
《指导意见》畅通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渠道,明确工伤认定程序中企业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权利,同时对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常见问题以及工伤情形认定标准等情形进行指导。
(三)劳动保障监察类案件。
《指导意见》细化超过2年时效不予受理问题的理解,明确2年时限的起算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者“终了之日”的次日零时,不以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重申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的前提,明确对投诉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人社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调查核实。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了解《指导意见》所涉及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提前做好风险防范?,依法合规经营,保障企业自身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详情:
http://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3643729.html
2021年11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自12月1日起,对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在下月开始需要注意调整工资结构、工资单、加班费的计算以及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的各项劳动报酬,避免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
详情: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3678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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