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2022年节假日安排发布、广东市场监管条例修订...11月新法来袭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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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反垄断法》13年来首次修正,修正草案亮点值得关注!
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节假日安排通知正式发布!
三、《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修订,明确市场监督部门权责!
四、《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修订,完善房屋租赁规定!
五、《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
六、珠海:多项政策措施,促企业发展!
七、最高补贴100万元!珠海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新规出台!

一、《反垄断法》13年来首次修正,修正草案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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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施行13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修订。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21年10月23日,《修正草案》内容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修订内容相较之前有不少亮点。其中:

(一)《修正草案》“加码”处罚力度,实行“双罚”

此次《修正草案》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力度,将最高50万元的罚款上限,修改为区分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予以处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阻碍调查的行为,对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100万变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上一年度无销售额或难以计算的提高到500万,对个人的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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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集中、阻碍调查等行为,可以处以既有规定2-5倍的罚款。

除了提高罚款数额,《修正草案》还首次增设了企业负责人的处罚责任,即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以及将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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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对滥用算法、数据等新型行为规制

《修正草案》新增的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二条新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首次从立法角度明确“安全港”条款

《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横向垄断协议,原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纵向垄断协议,原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新增条款)的规定。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设“停钟”条款,优化审查流程

《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在现有经营者集中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引入“停钟”条款,即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下列场景下中止计算审查期限:“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出现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和“对附加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同意”。


【法律顾问指引】

《修正草案》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需要,加大处罚力度,提升了《反垄断法》的制裁和威慑力度。企业应对此加以重视,依法评估自身业务经营的合法性,不断完善自身合规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工作。

 

详情: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ca258e9017ca5fa67290806



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节假日安排通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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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通知明确202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具体如下:


1、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2、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3、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4、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星期六)上班。
5、端午节: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6、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7、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法律顾问指引】


假期安排已经公布,企业应注意做好工作安排,尤其应注意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管控加班工资风险。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5/content_5644835.htm



三、《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修订,明确市场监督部门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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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明确对新模式等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款规定,监管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二)《条例》要求政府应简化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三)《条例》提出监管部门委托中介应自担费用


《条例》提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法律顾问指引】


《条例》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为,明确权责范围,赋予企业更多发展空间。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行为,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以免受到处罚。


详情:

http://www.rd.gd.cn/zxfb/202109/t20210930_184896.html



四、《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修订,完善房屋租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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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并自公布之日(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1、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转租人”修改为“承租人”,“受转租人”修改为“次承租人”。


2、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情况,《条例》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3、对于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行为,由将原来的“必须经对方同意”修改为“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赋予出租人更多自主权。


4、对于转租的租赁合同租期超过原租赁合同情况,《条例》将原来的“不得超过,约定除外”修改为“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顾问指引】


《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约束及管理,企业无论作为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均应注意,根据新修改内容适时调整租赁合同,使其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详情:

http://www.rd.gd.cn/zxfb/202109/t20210929_184887.html



五、《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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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突发,持续反复,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事项,企业应知道:


(一)《应急条例》明确七类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备


《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下七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1、医疗卫生机构;
2、学校、托幼机构、托管机构;
3、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机构;
4、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6、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7、景区景点、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应急条例》明确企业应当响应联防联控工作要求,落实单位责任


基于疫情防控经验,《应急条例》增设联防联控章节,明确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其中企业应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建立与所在镇街、村居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设立健康管理员,向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根据需要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方式;

5、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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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条例》明确违反防疫措施处罚行为


《应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各级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
2、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3、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医学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
4、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
5、对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防护装备的;

6、故意隐瞒本人传染病病情,违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


除上述处罚外,违规行为还将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归集到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根据《应急条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教育员工遵守防疫规定。发生公共卫生应急事件,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响应联防联控工作要求,落实单位责任。


详情:

http://www.zhrd.gov.cn/zhfg/202110/t20211009_58880387.html



六、珠海:多项政策措施,促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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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珠海近期发布多项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奖励小升规企业


为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方便企业用足用好扶持政策,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10月21日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奖励对象:


(1)在珠海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新升规”企业奖励对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升规”企业);


(4)第二年增长奖励对象:“新升规”企业第二年仍保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且工业增加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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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标准:


“新升规”的企业,给予每户10 万元奖励;第二年增长超过10%-20%(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除了以上的奖励企业,还可同时享受省级小升规奖励政策。



3、奖励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涉企数据,获取企业名单;核实企业情况,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集体研究审议,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收到市政府批复后,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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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珠海市“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优化营商环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动活力,2021年10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开展“一照通行、联动激励”涉企审批服务


1、再造涉企审批服务模式。包括:按需组合“一次申办”,将企业分别向不同部门申办相关许可证的模式改为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业务受理系统引入智能导办、智慧填表系统,实现多表合一;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联审联办、限时办结;证照信息“一码展示”。



2、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包括: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不再收取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改为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涉企经营事项“港澳通办”“一照通行”;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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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改革信息化支撑。包括:建设“一照通行”信息化平台;对纳入“一照通行”改革的许可事项,同步发放电子证照,并推进企业电子印章制发;“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一体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4、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包括: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进行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详情:

http://www.zhuhai.gov.cn/zfxxgk/zfxxgkml/content/post_3011587.html

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nfsheqizcyw3008192



七、最高补贴100万元!珠海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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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11日颁布《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对多个知识产权项目进行资助,其中单个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内申请质押融资补贴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办法》所涉知识产权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其中一般资助共有10类,简要如下:


1、发明专利奖励。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700元。在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



2、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上一年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珠海市企业或在珠海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



3、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经珠海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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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利奖配套奖励。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单位或珠海居民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申报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最高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及评估费、担保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6、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对珠海市注册企业,购买了除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外的知识产权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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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对上一年在珠海市注册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或代理机构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公司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8、高质量品牌奖励。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9、地理标志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10、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奖励。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0000元奖励。



【法律顾问指引】


《办法》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支持,企业应把握机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事项。


详情: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bmgfxwj/content/post_3008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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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及正文配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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