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广东职工产假天数新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9月新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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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开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新篇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三胎政策正式入法!
四、《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10月1日起广东职工产假天数有变化!
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六、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开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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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经过三次的审议,终于于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11日1日正式施行。

该法一共8章74条,分别从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重点如下:
 

重点一:个人信息处理核心原则“告知-同意”,六种情形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除下述六种特殊情形外,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且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更要求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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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二:个人信息跨境处理三重限制

一重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2、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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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三重限制: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重点三: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被明确保护

个人有权撤回其个人信息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当然,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重点四:《个人信息保护法》提高处罚标准,引入高管禁业、记入征信处罚

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将:

(一)行政处罚

1、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3、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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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赔偿

1、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2、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顾问指引】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应谨慎,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个人同意方处理,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去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详情: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a8c4e3672c74491a80b53a172bb753fe.shtml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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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


虽然并未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继续保留原有标准,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将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但,其将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契税法》明确契税征缴及免征范围


1、对比《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增加规定,将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纳入征收契税范围内。


2、六大情形免征契税,两级主体可以被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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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为贯彻落实《契税法》,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9月1日实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9月1日实施)。

 


【法律顾问指引】


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规定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一方面减轻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也提高对纳税人合规要求。对此,企业更应税务合规,注重税务风控,健稳发展。


详情: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9591538ccd764bb787e01e729fe0cbbb.shtml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bd0401b6f5a84ac5a7dc83f9f9d96bd9.shtml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三胎政策正式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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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胎政策正式入法,并加大对妇女保障,具体如下:


1、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3、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顾问指引】


三胎政策正式入法,企业更应该规范作业,保障企业及女职工的权益,管控用工风险。


详情:

http://www.gov.cn/xinwen/2021-08/20/content_5632426.htm



四、《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10月1日起广东职工产假天数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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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原《规定》相比,新颁布《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有五处变化,值得我们企业关注:

(一)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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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新《规定》明确了下列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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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不单列生育基金项目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四)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

(五) 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法律顾问指引】


随着三胎政策落地,法律对于女职工的保障也日益增加,企业应当及早了解《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规定,尤其涉及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天数调整,并及时调整用工管理规定,合规经营。


详情: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3475284.html



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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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7月27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纳入统一规范

《条例》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纳入其中,统一规范管理主体登记事项。


(二)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

《条例》对市场主体“注销难”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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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设“歇业”制度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时,市场主体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四)加大“虚假登记”处罚力度

1、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条例》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顾问指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一方面提升了企业在登记方面的便利程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谨慎审查,稍有不慎可能导致损失(如交易向对方被简易注销),因此,企业在商业交易中应建立完善交易流程,包括主体资质审查。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8/24/content_5632964.htm



六、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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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工作任务,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包括:

1、延长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且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

2、延长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3、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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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供给,包括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实际发生的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单户最高补助500万元。

(三)鼓励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深化“一照多址”改革,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允许企业进行经营场所备案、免办分支机构登记。

(四)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同时,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以及欠薪等行为。



【法律顾问指引】


《措施》从社保费成本、金融、执照办理等方面为企业减负,意在稳定和扩大就业,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企业也可更大层面、更深层次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详情:

http://www.zhuhai.gov.cn/xw/ztjj/nqhmzczt/nqhmzc/content/post_2914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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