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官司不只是交资料、开庭、等判决,越来越多的商业精英和企业这样做...... |
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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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倒回2018年6月,最近发生的事让我压力大到头发一薅一大把,挺“秃”然。
三年前,我牵头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期限很长的订单。原本以为稳稳当当,会是一个互赢的满分合作;谁曾想到,矛盾在三年后彻底爆发了。
简单来说,B一再推迟提货,远远超过供货周期;与此同时,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还要求我们按照原合同安排生产。我们想解除合同,并要求B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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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长时间地活在不确定性里,势必会患上忧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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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案件梳理下来,我自己都已经晕乎;等上了法庭,法官真的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了解到完整案情吗?这么复杂的案情,我们究竟该如何科学地打官司?赢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2015年9月28日,B公司作为买方、A公司作为卖方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商品。
2016年8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约定如下:
“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90天内完成全部商品供应的,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95%货款;因买方原因,卖方在90天内未能完成全部商品供应,卖方在供应商品90天后可每30天向买方提出一次申请对已供应的商品予以结算,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该次结算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次结算金额的95%货款,直至完成全部商品供应。其余合同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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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B公司向A公司下达了《采购联系单》,向A下达了商品规格型号、数量,要求A于2016年3月18日交货。A称其根据B公司的采购计划表完成第一批商品生产,但B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货。
2017年6月16日,A和B公司签署《关于第一批商品货款结算的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第一批商品货值为人民币662,296元,B公司应于协议签署后15日内交付货款并提货,如逾期提货,B公司应按应交货金额0.1%的标准向A支付第一批商品的仓储费。协议签署后,B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支付第一批商品货款,但一直未按照约定提货,直至2018年5月5日才提取第一批商品。
2017年8月18日,A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B公司向A采购总价值19,162,099.6元的商品。产品的交货期限:在签订本合同并收到B公司提供商品制作计划表后,供方必须保证40天内交付首批货物,每批产品生产计划下达后,需在75天内提走该批货物;合同签订后180天内为供货周期,需方在供货期内提完所有货物,否则供方有权处置剩余未提货物,产品的交货日期,以需方视工地实际需要通知供方的提货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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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支付: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合同额的5%;
2.中间付款:在每批次产品提货后45天内付至95%(需供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3.剩余款:5%货款在最后一批次提货后45天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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