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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BOSS/商业精英,
3月27日,骑士官方宣布,球队已与德拉蒙德达成买断协议。
“买断”一词对于体育竞技行业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常常能看到某篮球/足球球星与某球队签订“买断协议”的新闻。

图片源自网络
下一个被买断的球星是谁也许未知,但也许更令大家疑惑的还是:究竟什么是“买断协议”?球员与球队间的“买断协议”对普通的企业和商业精英们又有哪些借鉴意义?
”买断协议”就是球员和球队签定了一份几年(如三年)的合同,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球队或者球员单方面要毁约,”买断协议”的动作简单来说就是付违约金而已。违约金的多少是在签定的合同中规定的,然而如果双方都有意违反合同,球队只是支付全部的违约金一部分,从形式上消除了合同。具体而言,就是合同期内,双方合作的基石出现变化时而作出的退出安排。即,当球员价值变得很高,球员在合同期内想成为自由身,这个时候可能会主动支付违约金,而主动买断退出;或者,当球员价值变得很低,球队在合同期内主动支付违约金,买断让球员被动退出;再或者,球员和球队都同意提前买断退出。实务中,所谓的违约金支付,一般皆用球员报酬(工资)分期少付或多付的方式予以资金安排。
那么,这种“球员买断”退出机制安排,商业精英/企业有没可能借鉴并运用到商业往来和经营管理中呢?
如:以自身能力如劳务出资/或技术出资的股东,股东之间可否做这样的退出安排;或如:企业和员工之间,有关员工价值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呈现时,可否做类似的退出安排;再如:企业和客户之间,有关客户产品优势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呈现时,可否做同样的退出安排;//
实务中,某几个股东合作,其中一个股东不出钱,投入资源、劳务或人力等;其他股东也同意这个安排,但又担心这个股东能否有这个资源/资源究竟如何,或者这个股东的经营管理能力究竟如何。然而,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并不能直接用劳务或人力或资源作为出资,而合作企业仅允许普通合作人可用劳务出资;当然,一些地方如上海浦东、珠海横琴、浙江温州等地可以用人力资本出资,但毕竟还是少数地区试行,且在实践中颇有争议。这里,就产生了那个问题,其一就是法律上的障碍即“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出资”,其二就是如何解除其他股东的顾虑即“资源、劳务或人力等价值不够”。关于出资问题,不是今天我们所述的重点,实操中一般采取间接+阶段性的方式处理,或货币形式出资或技术形式出资等,不论是何种“间接+阶段”操作,但都避不开股东们“价值不能”的顾虑。那么,这个顾虑,可否用类似的买断协议安排而解决呢?具体而言,这个股东的资源/人力/劳务需要有阶段性的目标价值考核,而这个目标价值一旦出现重大变化时,要赋予其他股东调整/变更股权比例,甚至解约而让这个股东退出。一句话,就是:价值不等时,股权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相结合。实务中,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因该员工拥有某方面的优势(如专业技术),企业希望和员工在三五年内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又担心这个员工可能在未来可能失去这种优势,出现价值不对等。然而,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辞职;除非双方另有专项培训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方可约定违约金;否则法律上并不支持违约金安排。但,商业精英和企业,确实存在此方面的需要和顾虑,该如何解决呢?在此类情形中,一般对于买断协议的安排,要做适法调整;概括而言,也就是将员工的劳动报酬进行拆分,即将员工的报酬与其技术优势、工作年限挂钩;一旦不符合条件时,如员工提前离开/或技术丧失优势,则其丧失获取相应的报酬。实务中,商业精英/企业和合作客户的商业合作关系中,因该合作客户拥有产品某方面的优势,商业精英/企业希望和合作客户在三五年内保持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或甚至独家的合作关系);但又担心这个合作客户可能在未来可能失去这种优势,出现价值不对等。对于商业合作关系中,这种要求,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直接约定即可。这是因为商业合同,只要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一般皆可以进行直接约定“买断协议”,各方遵守诚信和契约自由原则,并完全履行约定义务。不论何种关系,关系产生的基石系基于价值,一旦价值发生调整,自然就会发生相应调整变化;而所谓的“买断协议”只是当中一个法律规则安排的呈现而已。对于法律顾问而言,不论何种法律规则,核心灵魂在于精细化运用规则,实现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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