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金2025年1月新法!多项新政策出台,事关增值税、养老金、公司法、反洗钱等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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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正式通过,2026年起全面施行

最高院:两岸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更加便捷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适用规则重大调整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发布:助力企业合规并购,促进公平竞争

广东: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公布

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企业员工养老保障再升级

缴纳个人养老金可享受个税优惠政策

香港互认基金新规助力跨境投资

广东:能源科技创新蓝图揭晓,民营企业迎重大机遇

反洗钱新法生效在即,监管加码

十一

多部规定草案正在进行征求意见,企业可关注



一、增值税法正式通过,2026年起全面施行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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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新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2、税率和应纳税额。新法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界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销售额;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以及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


3、规范税收优惠。新法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列举了法定免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规范征收管理。新法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等作了规定。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的业务如果涉及新法的新规,则应及时根据新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必要时可能需要优化业务交易模式,享受新法下的优惠。若企业对于税务合规有法律疑难的,可和法律顾问共同探讨。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4557.html



二、最高院:两岸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

更加便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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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范围扩大。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2、释明机制引入。当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时,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3、授权委托手续简化。(1)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经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无需额外公证或查明手续。(2)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其他人代理时,代理人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履行相关查明手续。


4、列举不予认可情况。六种情况下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例如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欺诈取得的判决等。如果认可该判决会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将不予认可。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如果涉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判决和执行时,尤其是应收账款案件,可以依据新规定更好主张其合法权益,如有问题,可以与法律顾问联系共同讨论应对。


【政策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50891.html



三、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适用规则重大调整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批复明确: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即对于2024 年 7 月 1 日前的老股东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需承担责任的规定做出不溯及既往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正常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才免责,对那些恶意转让的,仍然按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可以就本公司及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进行梳理,在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情况,将面临承担补充责任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以与法律顾问讨论确定。


【政策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831.html



四、《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发布:

助力企业合规并购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了《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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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横向经营者集中指的是在同一相关市场上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之间的合并或取得控制权的行为。这意味着任何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或收购活动都将受此指引约束。


2.申报义务:当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且在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特殊情况下的申报要求:即使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如果存在证据表明该集中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如果集中已经实施,则经营者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20天内申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如果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或者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拥有,则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3. 重点审查情形: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25%至50%之间的横向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当这一比例达到35%至50%时,指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予以重点关注,并倾向于认为这样的集中可能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企业在评估自身市场地位及拟议交易的影响时应格外谨慎。


4. 证据与证明责任:如果存在证据显示经营者实施集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限制竞争,除非经营者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集中不会带来这些负面效果,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假设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意味着企业在准备并购计划时,应该准备好详细的论证材料来支持其主张。



【法律顾问指引】


指引进一步规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流程,企业在进行投资并购中,应提前自我审查是否属于以上指引中的情形,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且准备好相关论证材料,必要时可以与法律顾问讨论确定。


【政策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es/art/2024/art_635d601b816e412e88265f83d4f6794d.html



五、广东: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公布


2024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9167元。


2、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设定为27501元。


广州市、省直的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的缴费基数下限为4767元;其他地区的缴费基数下限为4492元。


3、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法律顾问指引】


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影响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还影响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上限。因此,企业每年都应及时关注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信息。


【政策链接】


https://hrs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4615619.html



六、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企业员工

养老保障再升级


2024年12月12日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


2、增加提前领取情形: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的基础上,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产品基础上,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


【法律顾问指引】


对企业而言,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上限12000元/年),即缴费就减税,还可以提前领取,比如患重大疾病,这样企业在安置特殊员工时,可以告知员工该等保障,促进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关系。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2/content_6992279.htm



七、缴纳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个税优惠政策


2024年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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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递延纳税优惠政策:(1)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每年12,000元人民币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2)投资环节:对于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有助于鼓励更多人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同时促进长期投资行为。(3)领取环节:当个人从个人养老金账户中领取资金时,这笔款项不会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税款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这种安排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同时也明确了税收负担。


2. 税前扣除操作细则。预扣预缴选择: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人来说,他们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者次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如果选择前者,则应及时向雇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而后者则允许更灵活地规划个人财务状况。


其他收入类型:对于那些通过其他方式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获得收入的人士,以及从事经营活动者,其缴费将在次年的汇算清缴过程中予以考虑。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密切关注福利制度的变化,特别是涉及到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和税务筹划的部分。了解并适应新的规则可以帮助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优化员工福利结构,进而提升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2/content_6992498.html



、香港互认基金新规助力跨境投资


2024年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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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这意味着单只基金可以在内地市场获得更高的销售额度。一方面有助于已达销售比例上限的香港互认基金继续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同时也为新进入市场的基金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2、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境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3、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法律顾问指引】


新规旨在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基金互认机制,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并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选择。对于需要跨境投资理财的商业精英可以关注本规定,具体可以与法律顾问沟通探讨。


【政策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526405/content.shtml



、广东:能源科技创新蓝图揭晓,

民营企业迎重大机遇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能源科技创新促进能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是企业应当特别关注的关键点和机会领域,这些内容为企业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和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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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目标与定位。到2027年,广东省旨在建立更加健全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显著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将广东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能源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这意味着企业有机会参与到更高层次的技术研发中去,并且能够享受到由此带来的政策红利和技术进步带来的竞争优势。


2、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可牵头承担能源产业科技创新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民营企业联合各类研究机构申报入库项目,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积极支持并推动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打造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独角兽企业,加快孵化更多龙头领军企业,打造能源产业新势力。意味着目前广东省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开放共享科研设施,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3、加大财税金融支持的力度。政府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级资金支持,建立多渠道的创新支持体系,还有如对能源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定制支持措施、对作出突出贡献企业和个人的奖励等,都能从政策层面为企业参与能源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积极投入。


4、人才与交流合作助力:通过扩大国际能源科技交流合作、培育和引进人才等举措,企业有更多机会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技术与经验,提升企业的创新活力与国际化视野,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法律顾问指引】


该意见不仅为企业明确了未来的行动指南,而且也提供了丰富的政策工具箱,助力企业在新能源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有需求的企业应当抓住这一波政策“东风”,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到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能源科技创新实践中去,具体可以与法律顾问沟通探讨。


【政策链接】


https://www.gd.gov.cn/gdywdt/zwzt/kjzlzq/zcsd/content/post_4638450.html



、反洗钱新法生效在即,监管加码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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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对洗钱活动的定义,不再局限于原有的七种上游犯罪,而是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隐瞒行为,这表明任何试图隐藏或转移非法所得的行为都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2、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界定,新法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及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等都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并需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这意味着上述行业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更加重视客户尽职调查和其他必要的合规措施。


3、具体规定反洗钱义务。新规不仅强化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的要求,还特别强调了持续关注客户身份变化的重要性。例如,金融机构被要求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动态的风险评估机制。


4、增加对企业受益所有人识别的规定,要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保存并及时更新其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相关信息。这项规定有助于提高透明度,防止利用复杂的所有权结构来掩盖非法资金来源。



【法律顾问指引】


随着新《反洗钱法》即将生效,企业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符合新的法规要求。包括尽快组织内部培训、完善现有流程、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并建立有效的机制来监测和响应潜在的风险,具体措施可以与法律顾问共同探讨。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765.htm



十一、多部规定草案正在进行征求意见,

企业可关注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9日。


2、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发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8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形成《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为对于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的鼓励投资项目有所增加,特别是新能源汽车、风能、太阳能等方面。此外,数字经济、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以及文化旅游和健康养老等领域都进行了扩展和调整。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法律顾问指引】


如企业对上述规定的内容有所意见,可以点击下文链接提出宝贵意见。


【政策链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237266/content.html


https://wap.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4/art_8098ed3868a748ec8fab1cdacb9885c5.html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b-93251263-0193-de120be6-00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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