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周资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新司法解释助力企业应收!
2024-12-09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关系企业对债务人的执行和应收账款催收,值得企业和商业精英关注:
一、新规亮点
(一)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明确为九个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处分、伪造隐瞒证据、未履行财产报告令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等行为(详见后文对照表)。
(二)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四类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为: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明确时间:“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
该司法解释将打击范围扩大到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意味着不再是执行阶段转移才构成本罪。
(四)明确“通谋,协助”的案外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该司法解释规定,在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该司法解释规定,在从重方面,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从轻方面,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明确由“执行法院”处理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二、 新旧法规对比
法律顾问指引
根据以上新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判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可以归纳总结为:
1、有“能力”履行;
2、有“拒”的行为;
3、有“判决”且被“知道”。
据此,商业精英和企业在面对“应收难”“执行难”问题时,首先可以搜集债务人在诉讼开始后是否存在虚假转移财产、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等行为,这些被虚假转移的财产以及莫须有的债务承担很可能就是未来可以执行的财产。并且,在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执行法院即可处理该事宜,是否可以省去再向法院另案起诉撤销的诉讼,均系债权人可以关注和与法律顾问一同梳理研究通过刑事角度进行解决的方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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