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资讯|缺陷产品法律责任新规变化与企业应对策略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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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简称《侵权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对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作出了缺陷产品新规定。


大摩针对企业需要面临的责任变化和应对策略,提供如下法律顾问解读和指引:


  “产品自损”是否需要赔偿? 


《侵权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之前,缺陷产品造成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的,司法实践一般按合同约定来判定,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以产品责任赔偿解决。


比如(2022)鲁06民初265号案件:原告以涉案滴灌管产品缺陷为由要求赔偿其为替换涉案滴灌管而另行采购滴灌管的花费。原告为更换涉案滴灌管的花费系产品本身的损害,而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不受侵害,原告更换滴灌管的花费不属于产品缺陷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其可以向销售者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通过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方式予以解决。


意味着消费者要通过2个途径来解决产品自损和财产损失,现在,本条解释直接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此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一个侵权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即在一个案件中处理,极大程度便利了受害人的维权。相应地,企业作为生产厂家,将面对更大的诉请金额。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否改变?


第19条是对赔偿范围的规定,本身并未扩大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产品质量侵权其构成要件仍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即基本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被侵权人经常为了方便快捷,会直接找销售者索赔,但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则销售者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法律顾问指引


(1)作为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企业发生侵权被起诉如何处理?


企业在面临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时,应积极就法律规定内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还应积极证明损失的发生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联合法律顾问一同对侵权诉讼进行梳理商讨应诉策略。


(2)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还应加强产品质量风险管控,并做好如下几点:


1.加强产品质量控制:企业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质量隐患。

2.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可追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迅速定位问题源头,采取有效措施。

3.加强售后服务: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主动召回并进行维修或更换,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4.投保产品质量责任险:投保产品质量责任险,可以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5.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产品质量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人为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

6.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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