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在工作日的团建中受伤,算工伤吗?
2024-07-12
在现代企业文化中,团建活动已成为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员工士气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当员工在参与公司组织的工作日团建活动中受伤时,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常引发争议。
本期内容,大摩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规定及实际案例出发,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希望为各位企业经营者和商业精英们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助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典型案例
【(2019) 苏行申1046号】
姜某是常州巢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参加公司举行的烧烤活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为工伤,原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为工伤。
姜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参加的烧烤活动本身就是公司强制要求,并积极鼓励员工参加全程组织的团建集体活动,原一、二审法院及被申请人回避了是否属于因工外出这一争议焦点,草率作出“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郊游活动不属于工作原因”的结论,系认定事实错误,机械适用法律法规,判断完全违背因果关系的基本法理。
故请求撤销(2018)苏04行终215号行政判决,改判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
本案中,姜某系参加巢某公司组织的烧烤活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活动系巢某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参加的,尽管巢某公司对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着公司统一服装以便合影留念的要求,但该项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亦无其他拓展、文体活动的事实。
因此,该项活动不能认为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故常州市人社局认为姜某参加的是单位组织的聚餐,不属于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顾问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
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的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团建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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