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新法速递!反垄断、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与国企管理全面升级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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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最高院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于7月起施行 | |
02 | 为保障公平竞争,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
03 | 新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经营者需关注 | |
04 | 国企必看!新条例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 |
一、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2024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行为的规制。包括针对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实施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加以特殊规制。
2.详细规定了反垄断诉讼中举证质证的责任分配。如对于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3.增加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实施了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实施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
4.明确实施反垄断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被诉垄断行为并不足以消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作出特定行为以恢复竞争。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家们应当关注该司法解释,尤其是当企业可能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签订垄断协议等行为的,应和法律顾问共同梳理,加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建设,以管控企业被认定为实施垄断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政策链接】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6/id/7998013.shtml
二、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国务院于2024年6月6日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从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及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起草的涉及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明确审查标准。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行为的内容。除非为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且没有对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有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才可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三是明确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出台的政策措施,需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如有关经营者)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四是强化监督保障。对违反条例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顾问指引】
该条例一方面约束行政机关对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于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一方面也赋予了经营主体也就是企业就相关违反该条例的政策措施举报的权力,据此,如企业在经营中对相关政策措施有疑问或异议,可与法律顾问共同探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6/content_69570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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