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搜集技巧|电话录音的合法性、保存与证据效力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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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话录音”是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


对于许多企业和商业精英来说,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电话录音”这一证据类型。电话交流往往承载着关键的信息和承诺,因此如何有效地搜集和保存这些电话录音证据,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


“电话录音”具有重要的法律实践意义,因为这涉及隐私权和证据合法性之间微妙平衡的抉择。

 

是否可以不经过他人同意私下录音?

如何保存电话录音?

是不是电话录音就可以证明一切?

 

带着这些疑问,本期大摩带着大家好好了解一下有关“电话录音”的是与非。



典型案例一


【事实情况】


原告王某指控被告1海某在2010年向其两次借款,共计60000元,并声称截至2014年10月24日,海某尚欠55000元及利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海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海某不认可借款事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仅提供具体录音时间无法确定的电话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


【裁判意见】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当事人必须证明该录音是合法取得的,并且没有经过非法加工,如剪接、删改、合成等处理。如果不能证实这些条件,录音就不能直接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涉及的电话录音是一个录音片段,被告海某也不认可其真实性。因此,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这部分录音证据。


【法律顾问指引】


结合该案例,我们认识到,在认定电话录音效力问题上,录音需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录音内容需要真实、完整,能够反映通话的实际情况和意思表示,完整反映通话的原貌,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连贯,没有剪接或伪造的情况。



典型案例二


【事实情况】


原告廖某与被告汪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丈夫汪某曾通过微信向叶某转账共计约28万元,其中包括猪款、饲料款等款项。其中转账金额中不乏有520、5200、1314、666、6666、999.9、9999等数字,而且汪某和叶某以恋人相称。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汪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叶某的行为无效,请求叶某向廖某返还赠与款。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抗辩,原告私下进行了录音,获取此证据的途径不合法,不具有证明效力。


【裁判意见】


涉案录音系正常的通话录音,未以侵害叶某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且能够客观反映涉案相关事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律顾问指引】


结合该案例,我们认识到,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前提是其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法院会考察录音获取的过程是否合法,主要是否存在胁迫或窃听等非法手段。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电话录音应注意不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其他法定权利。





综上,结合司法实践,认定电话录音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和客观性,以及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并且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电话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实务操作中,企业在搜集电话录音证据时,要注意保存方式,可以直接采取手机同步录音方式,并做好手机录音的原始保存,谈话注意明确双方名字以及对需要证明的事实采取更为完整、清晰的表达方式;


需要对方确认的事情还是需要对方明确表态,不能误认为对方不回答就是默认,最后注意不要侵犯对方的隐私权。


值得提醒的是,以上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搜集指引是针对民事纠纷,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则是另一种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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