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击破追债疑难杂症,让你的应收账款清收不再“绕弯路”|课程回顾
2024-05-30
企业的应收账款越大,法律风险就越高。
在当下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中,越来越多企业感到吃力。“回款难、收不到钱”不仅影响企业整体经营能力,更与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
针对应收账款存在的各种难点及风险点,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特举办了本场《应收账款典型案例启示与流程优化》主题讲座,邀请到了摩金律所高级合伙人蔡思侬律师和摩金律所资深争议解决部门合伙人律师郑嘉媛律师,以其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深厚的专业背景,对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本场讲座的精彩瞬间。
讲座开始,蔡思侬律师率先开讲。一上来,蔡律师先向大家提了一个问题:“我们去催收,大家最担心的是什么?”
就如今的社会而言,我们去催收其实不是担心对方不给钱,因为现在大家法律风险意识已经比较强了,很少说我有钱故意赖账不给。那么大部分问题其实出现在“对方没钱!真的还不上了!”
这种情况下,我们收款人可能会觉得,那我还有追债的必要吗?我花了这么多律师费、诉讼费,但最后要是没收回来多少,不划算啊。
那么要怎么做呢?新《公司法》在多个方面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承担债务主体的角度来审查,新公司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承担债务的主体,而这将会是影响我们决定要不要去诉讼追债的关键。
蔡律师提醒在场各位企业,公司最好定期去检查、审核一下我们合作公司的人员状况、财务状况,以便及时应对。
接下来,蔡律师为大家讲解了港澳催收与两地判决认可执行的新规定。根据内地安排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该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申请执行人,为企业执行申请提供多一条路径。
蔡律师结合大量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法律条文的内涵和适用场景。同时,还就如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下半场,郑律师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收账款风险管控与防范开始讲起。
郑律师提问:“假设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收回吗?”现场听众热烈讨论起来,大家众说纷纭,带着满满的疑问。接下来,郑律师举了几个实例来详细讲解:
情景一
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招投标,中标后再交由实际施工人具体施工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及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无效?
答:均属无效。
情景二
问: 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主体,由于被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未进行实际施工,其主张是案涉工程的施工主体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认定?
答:由于被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未实际施工,其主张是案涉工程的施工主体,主张由发包人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窝工损失,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总结起来就是对于工程款的催收,第一个要点就是金额,固定证据非常重要,企业应确保整个施工过程证据联动饿完整性;第二,工程项目款通常涉及金额较大,风险高,因此一旦发现有问题一定要尽快行动、及时止损;最后若真产生矛盾了,企业一定要积极维权。
在互动环节,现场听众纷纷就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实务难题举手提问,郑律师从问题出发,耐心细致地一一解答,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种互动式的课堂不让晦涩的法律知识变得更加生动、易懂,也为企业提供了切实的帮助。
郑律师强调,如果被对方反诉,我们一定要做的是梳理补充资料,打好证据基础。包括:
1.我方存在延期服务、履行;
2.对于服务标准没有明确;
3.成果文件没验收;
4.双方没对账;
5.我方未开票;
6.结算资料未提交、不符合要求
……
接下来确定诉讼方案,应尽量降低风险,补充固定证据、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对方套话等等。
*大合照
法律的核心在于运用规则,落地规范作业,及时预判风险找到应对措施、策略准备及时止损,方能构建应收账款整体框架安全保障。
本场《应收账款典型案例启示与流程优化》主题讲座让大家学到了很多,收获了很多,愿更多企业在追款的路上能少走弯路、少跳坑;更专业、更高效。
摩金律所将一如既往地秉持专业、务实、勤奋的服务理念,落实精细化高品格法律服务到每一次实践中,为顾问单位及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实现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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