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新法速递!探索法律新境,解锁企业未来机遇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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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浩瀚的商业海洋中,企业如同一艘艘航行的巨轮,不仅要面对风浪的考验,还需时刻警惕暗礁和漩涡的威胁。


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严格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合规经营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5月已至,有哪些新法值得企业关注?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目录

01

新修!5月1日起,未按要求履行公示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02

《关税法》发布,进出口关税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失效



一、未按要求履行公示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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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涉嫌违反《条例》的企业进行(1)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3)向与企业经营有关的个人和单位了解情况;(4)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2.对企业提出了新的履行要求


(1)严格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对于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在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未公示企业信息的企业,可能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被给予行政处罚;如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衔接新《公司法》真实公示要求,即对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也增加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3.增加信用修复制度


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法律顾问指引】


《条例》修订增强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企业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完成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的义务,管控被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法律风险。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39590.htm



二、《进出口关税条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已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生效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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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关税纳税主体


除原《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纳税人外,还增加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样属于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2.明确关税税率规则


关税法明确了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即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如无法证明原产地,则将采取就高税率。


3.延长海关监管期限


关税法将海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确认的期限从原来的1年,延长至3年,不再区分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原因。如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将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4.增加海关强制执行职权


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海关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关税法赋予了海关有权通知银行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增加违反关税法律规定的责任


如未履行报告义务,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明确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复议前置流程


关税法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要求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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