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买小米汽车的员工,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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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一条“小米su7车主被辞退”的帖子冲上热搜第一。起因是一位极越公司的员工因购买了小米汽车而被公司开除,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一时间各大厂员工瑟瑟发抖。


华为公司的员工藏好了自己的苹果手机;

就职京东的员工卸载了淘宝APP;

网易游戏员工说自己再也不玩原神了...


极越汽车法务部紧急发布声明,指出辞退该员工原因在于其自媒体账号与其所在岗位职责直接冲突,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并以此为理由才对他进行了辞退处理。



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怎么界定?该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HR在一小时之内火速开除员工有哪些法律风险吗?



问题一: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

怎样界定竞业行为?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业务。


所谓“竞业”,是从事同类营业的行为,此种的同类营业,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是同种类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认为,竞业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征:


·营利性/商业性

·竞争性


竞业行为的常见形式:


1.入职竞争单位,与竞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以派遣、外包的形式为竞争单位提供劳务;


3.以其他形式参与竞争单位的生产经营;


4.劳动者自己设立竞争公司或从事竞争业务;


5.以近亲属名义设立竞争公司或从事竞争业务。


那么竞业行为是否仅限于劳动者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其他情况又如何界定?从广义理解,竞业行为不仅包括劳动者到有竞争关系单位工作或提供有偿服务,也应包括劳动者为竞争单位提供无偿服务,如长时间、持续为竞争单位产品提供无偿的宣传服务,也可以纳入竞业范围。因为,长时间、持续为竞争单位提供无偿服务,有违劳动者对本单位的忠实义务。


问题二:公司管理员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制度怎么界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存在人身隶属性,但用人单位无权限制劳动者的工作之外的私人行为,对员工使用或购买竞品作为违纪情形的,无法获得支持,如果企业仅因为员工使用或购买竞品这一行为开除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


但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在社交媒体账号上持续为竞争单位的品牌进行运营和宣发、且只宣发某米品牌车型相关内容,与其所在岗位职责直接冲突,显然有违劳动纪律,有违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



问题三:公司解雇员工有哪些法律风险?


首先,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者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条款禁止员工购买或宣传竞争对手的产品。如果有,并且员工违反了这些条款,公司可以尝试解除,如果没有,则最好有相关的利益冲突条款。


其次,看岗位职责。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如媒体运营人员的工作内容包含哪些,制度是否已经告知。同时固定相关证据,如员工为其他品牌的宣传事实、宣传时间,有无在上班时间替竞争对手宣传、员工的旷工的时间等等。


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经过工会。



如今,自媒体时代下,有时候员工个人行为经网络传播放大,也容易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舆论影响,这对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带来很多挑战。


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如专门制定有关社交媒体使用的规范。发生劳动争议事件时,也应审慎行事,确保所有行动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适当的程序。最好与法律顾问协商行事,以确保公司的决定合法、合理,最大程度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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