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忠实及勤勉义务具体体现在?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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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对其中关于作为董事、监事及高管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做了更详尽的表述,但还是有人有许多疑问:


如何履行新公司法下规定忠实及勤勉义务?

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本周资讯,大摩为大家带来新公司法中忠实、勤勉义务的详细解读。跟着大摩的步伐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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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中,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忠实义务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的核心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法条对比】


2018年《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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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下面以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为例子,总结法院对于董监高是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如下,供公司参考:

 

一、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0号


最高院认为,从法律规定看,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


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


从A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A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看,A公司赋予了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广泛职权。案涉交易中,包括A公司对外签订衬衫供货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在广州采购光坯布,均系盖某(总经理)为开展公司日常经营而履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并未超越A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原判决认定盖某(总经理)未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无不当。

 

二、案号:(2021)京01民终1688


侯某在《通用审批单》上审批同意向A租赁公司支付往来款300万元。根据B智慧公司章程的约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任何单笔未超过300万元且累计未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或贷款,需要经全体董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法院认为,侯某作为B智慧公司的高管人员,明知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借款需要履行相应内部程序的情况下,违反章程约定,擅自审批对外支付款项,违反了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

 

三、案号:(2019)闽0802民初1305号


法院认为,根据福建A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高于净资产20%的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的交易事项。董事长吴某、总经理石某未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未经董事会决议,名为研究开发,实为擅自决定赠送催化剂,已损害福建A公司的利益,应对因此造成福建A公司的损失3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上述司法实践案例,法院一般直接从形式上审查董监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以此来判断董监高是否尽到勤勉、忠诚义务。

法律顾问指引

首先,对董监高而言,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包括:


1) 股东会确定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要求;

2)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要求;

3)一般正常理解的董监高职责,如高管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等。


同时,“董监高”应注意履职留痕,应做好记录,保留行为依据,如对于某项决议持表决意见的,须记录在案。


其次,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中可根据公司的实际特点和经营情况,对董监高职责权限范围、履行职务的流程以及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避免分歧。同时,公司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及制定公司员工手册时,可以将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为解除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严重违规情形。


最后,公司还可以考虑为董监高投保责任保险,鼓励担任公司的董事能大胆决策,并保护他们免受潜在的法律风险的影响,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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