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秘!周杰伦一审败诉网易背后,反不正当竞争法99%的人都用错了
2024-03-22
这段时间,周杰伦可是频繁出现在大家面前。 先有周杰伦去霉霉演唱会事件惹众议,后被吐槽买演唱会门票需要先充值488元才能获得购票资格引消费者不满。 3月19日下午,周杰伦又一条热搜在微博上爆了! “周杰伦一审败诉网易” 啥时候打的官司?是关于音乐版权纠纷的吗?周杰伦败诉了? 事实上,这场官司并不是大家设想的周杰伦与网易云音乐关于音乐版权上的纠纷,而是源自网易旗下MMO游戏《天下3》的一次宣传活动。 2022年7月,周杰伦时隔6年再度发布专辑《最伟大的作品》,作品已经上线立刻引发全网关注。同一时期,网易旗下的一款游戏《天下3》全新资料片“北冥危途”准备上线。 《天下3》为了回馈游戏玩家,自己买了《最伟大的作品》数字专辑以及周杰伦演唱会门票进行微博转发抽奖。 图:微博
这个举动引起了周杰伦方面的很多不满。同年7月,周杰伦音乐版权拥有方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下称“杰威尔”)在微博发出通告称,将针对《天下3》私自赠送周杰伦新专辑及演唱会门票采取法律措施。 图:微博
随后,杰威尔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天下3》相关三家主体公司。要求被告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20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转发抽奖的模式是微博中常见的宣传方式,《天下3》微博自费抽送周杰伦数字专辑等玩家福利活动不具备盈利性质,在抽奖微博中,《天下3》使用周杰伦姓名也属于合理使用,是在指明奖品为周杰伦的新专辑。 同时,法院认为,相关公众有一定的判断力,可以区别这些活动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行为,较难令公众产生周杰伦是代言人等联想,未违反商业道德,网易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认为,《天下3》虽然在游戏中将周杰伦新专辑的元素制作成游戏道具,但该“游戏道具”仅为专辑兑换“凭证”,且该活动只针对游戏20级以上老玩家开放,并不具备拉新引流、盈利等性质,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周杰伦一审败诉,引起了不少法律专家、学者关于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避免过度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关注和探讨。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不正当竞争到底怎么认定?企业怎么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2)侵权性,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危害性,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4)多样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5)破坏性,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禁止,其中一种行为叫“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1.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混淆行为进行规制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的;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对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修改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3.“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假冒,仿冒的是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是在特定地域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该外观标志需为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所特有; (四)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能使一般公众在普通注意力的条件下引起误认的可能性,足以导致混淆。
4.构成名称混同的要求 (一)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二)未经许可; (三)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产生商业行为后果)。 但实际上,杰威尔所举的不正当经营行为,简单说就是蹭明星流量、搭便车,因为周杰伦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认为网易方面在利用周杰伦的这种知名度为自己招揽业务。但仅仅是在微博转发抽奖周杰伦专辑和演唱会门票,似乎难以被认定为对周杰伦及这一名字蕴藏商业价值的不正当挪用。
如今,越来越多企业开始重视自己的价值和品牌影响力,随着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断地发展,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早已不局限于同业经营者,但是这也造成了‘反法很忙’的现状。 不少企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简单的把“蹭热度”和不正当竞争直接划等号并不可取。 是否真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需要法律顾问团队从多方面综合审慎评估,既要评估该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否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让消费者误以为双方存在代言、合作等特定联系等;更要从行为结果看,是否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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