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周资讯|企业在外国获得的裁判文书,如何在中国承认与执行?
2024-01-22
2023年民诉法新修订,完善了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为方便企业家们快速了解其中变化,大摩君将就《民诉法》新修订的重要部分做出梳理和解读,帮助企业家们快速理解,以便做出应对。
01 明确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第三百零三条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次修订,明确了对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02 申请执行突破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在本次修订前,当事人仅可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对国外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在最高院案例中,曾有因申请人A公司和被申请人B公司均为外国主体,而被申请人B公司在法院当地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裁定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不予受理。 在新修订的条款中,增加的管辖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中院以及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院,扩大的管辖范围,使得外国仲裁裁决获得更多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机会。企业据此可以获得更大的执行支持。
03 增加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新增的该条款与认可和执行香港、澳门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相关规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2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1条一一对应,统一明确对于外国、香港、澳门法院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标准。 其中,“合法传唤”属于申请认可案件中的重要证明内容之一。据此,企业在外国案件中,请关注是否经过合法传唤,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该新增条款为外国法院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证明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 04 增加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范围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第三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根据该条款,若当事人在交易合同中约定了“排他性管辖法院”,而实际上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并作出判决,则该判决无法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在公司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合同中往往会约定某国或某地区法院专属管辖的条款。是否只有约定专属管辖才属于排他性管辖协议?目前最高院的观点为——否。目前法院倾向于实行排他性管辖协议推定原则,即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因此,在涉外商事交易的合同中,为了方便在我国申请认可和执行或方便在国内进行诉讼,可争取明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条款,明确约定的外国法院为非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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