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资讯|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实施!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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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民事诉讼时

有时因送达问题导致诉讼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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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和法院传票

如何送达?

什么送达方式才有效?


2023年民诉法新修订,增加许多新送达方式,“送达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我们先来看一下具体规定是怎么写的。


《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 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 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 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 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顾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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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加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送达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意味着外国法人的全资子公司与外国法人间相互独立,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在诉讼中也相互独立。


在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期间,曾发生法院向A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B公司送达传票,B公司以其为独立的中国法人主体无权代为接受诉讼文书为由对送达提出异议。


对此,2023年修订增加该送达方式后,A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即可以作为被送达人。


二、 增加境外自然人与其担任法代或主要负责人的境内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时,可以向该境内企业进行送达


实践中,境外自然人作为被告时,往往存在外国自然人不入境、不委托代理人等消极应诉等情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其中确定人民法院对外国自然人采用下列方式送达,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为有效送达:


(一)向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转交送达;

(二)向其在境内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转交送达;

(三)向其同住成年家属转交送达;

(四)通过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其他方式送达。


2023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上述送达方式结合,一定程度上避免境外自然人的消极应诉方式。


法律顾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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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上为民事诉讼中新增的送达方式,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同样给予企业更多路径。


比如,给境外企业送达催款函件,则可以同时向其法代或主要负责人的境内企业一并发送,未来作为送达的证据之一;


如涉诉,被告公司无法送达的,我们公司也可以提供该公司法代或主要负责人的境内企业信息给法院,请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为公告送达导致的时间成本增加和偿债机会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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