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资讯|企业对外贸易未收汇,涉嫌逃汇?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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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国际经济环境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随着东南亚人口逐渐成长起来了,国内的低成本的红利期逐渐结束,影响最深的莫过于外贸企业。


在以前,即便是简单粗放的外贸开发模式,也很管用。但环境变了,再想依靠运气碰到大客户就难很多了。加上管理越来越严格,存在侥幸心理喜欢用过去的经验来指导未来的,多半不能成。


对于外贸公司,外贸业务中收汇结汇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流程,正确的收汇结汇操作不仅有助于业务的顺利进行,还对公司的稳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会有部分贸易出口企业对货物出口后,没有及时收汇或不收汇。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出口企业将出口项下的外汇收入存放在境外。


要注意,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受到处罚,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大摩带你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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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典型实务案例


外汇管理局官网曾推送过一则实际处罚案例:


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15年11月出口中草药材共计50笔,金额合计530.33万美元。只收回货款63.86万美元,有466.47万美元未收汇。


外汇管理局以其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4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认定其构成逃汇行为,遂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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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货物出口未收汇会被视作逃汇呢?



《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



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表现形式。


根据前述规定,境内企业在向境外出售资产或权益后,按理应收取外汇的,而在国内不收取外汇或违规将出口收入留存境外的,就可能构成逃汇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对于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管理强调的是“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总量核查”要求。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以后,因为在海关有了报关数据,按理需要从境外收取相应的货款,如果出口以后想把收入留存在境外的,需要报外管审批。


同时,货物贸易项下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行为一般需要事前经过外管局的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24条规定:“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第27条规定,“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企业应向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中也再一次强调了该要求。


对于存在将出口未收汇的企业可能会将留存在境外的外汇资金用于地下钱庄或者协助他人逃汇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前述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即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则达到逃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顾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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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外汇相关规定的,除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外,处罚信息也有可能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会导致受处罚企业日后在融资或跨境收付时遇到障碍。若违规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2、在目前外汇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通过逃汇等违规行为的背景下,企业合法合规进行外汇业务操作比往常更加重要,企业应严格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办理。必要时,可以与法律顾问一同开展经营业务系统梳理,做到事先管控潜在风险,做好合规经营交易的法律安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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