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周资讯|1+1=2?小心“品牌联名”变“品牌炸弹”
2023-11-04
今年,品牌联名的风吹的那叫一个猛。
先有风格独特的椰树回归联名,后有高高在上的茅台下场联名,与瑞幸一起推出“椰云拿铁”和“酱香拿铁”。前不久,又见茅台与Dove联名推出“酒心朱古力”,看来是尝到了联名的甜头。
品牌联名已成为品牌营销的常态化方式,借助双方IP的影响力,提高自身品牌、产品的商业价值,达到共赢的目的。
然而,“品牌联名”,联的好是双赢,联错了就可能成为“炸弹”。企业该如何开展“品牌联名”工作?
我们首先需要知道“品牌联名”有什么法律风险。结合司法实践,“品牌联名”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特定行业限制。
01
商标侵权风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范围,超范围使用,可能存在侵犯在先权利或他人注册商标。
例如,A公司在衣服商品上有“X”商标的使用权,H公司与A公司联名合作,A公司授权H公司使用“X”商标。然,H公司在文具商品上也使用了“X”商标,而C公司享有文具类别上的“X”驰名商标权,H公司因超范围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著作权侵权风险
实务中,品牌联名还涉及IP联名(如影视IP、非遗IP、动漫IP、个人IP等联名)。
例如,日本艺术家村上隆与各类品牌联名推出了各种“太阳花”联名商品。此类联名模式为,联名一方将其著作权作为联名商品的外观、包装等组成部分,并在宣传中使用该等著作权。该等联名本质上为著作权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因此,联名方只能在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作品、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能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其他未授权许可作品,或者超过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例如在商品或宣传中,为介绍联名方而超范围使用联名方其他作品,或对著作权人及作品名称的使用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等,将存在被认定属于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03
特定行业限制风险
品牌联名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跨界”,可谓万物皆可联名,以求通过不同品牌碰撞的火花吸引更大的流量和热度,但是跨界不代表可以跨过行业限制,涉及销售特许经营行业的产品,则需要遵守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及前置许可程序。
例如,茅台和瑞幸跨界联名,如果两者结合的产品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酒类标准,则产品的销售就需要符合我国酒类经营的规定,包括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酒类流通许可证;又例如,食品行业跨界联名必须考虑《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要求、烟酒品牌联名必须考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法规限制,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此外,《广告法》也对特定行业广告宣传进行了限制,例如《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企业在联名宣传时,也需要关注两类产品的广告规定。
法律顾问指引
面对品牌联名的法律风险,我们企业应该如何开展品牌联名工作?
1、联名合作前,企业应提前在相关联名产品类别对联名所涉商标、著作权、专利、商品化权益等进行检索,确定联名商标等的权利范围,评估侵权风险;
2、联名合作时,完善联名合作授权许可事宜。品牌联名合作,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的商业合作模式,双方互相许可使用对方知识产权,故,联名前,企业应全面考虑联名所涉知识产权范围,例如产品、包装、宣传等,并明确约定具体使用方式、使用地域、使用期限、终止条件;联名产品的数量、销售方式、销售时间;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承担;联名结束后产品处理等事宜。
3、联名合作后,企业应对联名内容的创作、使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按照协议约定开展联名工作。
企业在联名过程中,可与法律顾问共同讨论确定联名合作模式以及协议条款,进一步管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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