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周资讯|没达到最低采购量约定要赔钱吗?先厘清这个条款!
2023-10-23
合同是企业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环。不同的老板,有不同的合同履行方式:有的老板强势果决,却因为没厘清合同约定损失严重;有的老板谨慎细腻,步步为营最终赢到最后。 对于合同纠纷而言,纠纷的产生可以说五花八门,厘清合同中的条款,成为老板们签约前最重要的一个步骤之一。 在一些特定商业领域合作中,如供气等能源供应合同,时常会约定最低采购量条款(即照付条款):
合同期内买方承诺以约定价格向卖方持续购买特定数量交易标的货物,否则需按合同约定的最低购买量与实际购买量之间的差额向卖方承担付款补足义务。 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否就真的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个典型案例。
01 典型实务案例 2011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供应协议》。双方约定: A公司向B公司销售其所需的氧气,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为80吨,单价为人民币700元/吨;B公司应当保证购买协议约定的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若B公司于任何月度实际使用的产品数量低于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则B公司仍应当按照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乘以产品单价支付该月的产品价款;合同有效期为5年。 协议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应产品,但是B公司向A公司订购产品的数量却从未达到每月最低购买量。 A公司遂于2014年4月提前取回供气装置,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产品价款及相应逾期付款滞纳金,并偿付因B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而产生的违约金130万元。 02 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B公司未达到最低购买/付款量,应按照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乘以产品单价支付A公司相应价款,但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A公司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酌定B公司应给付A公司价款人民币40万元,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滞纳金。 另B公司于2013年9月之后再未向A公司采购氧气,且未给付拖欠的货款,显属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在2014年4月30日取回供气装置,实际系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法院同样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商业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酌定B公司偿付A公司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结合该案例及实践操作,法院对最低采购量(照付不议)条款的审查认定是相对谨慎的,更多系从条款的公平性、所体现的损失补偿性等角度认定该条款系违约责任条款,并对赔偿范围进行合理调整。 从法律规定上看,基于该约定被认定为违约责任,则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酌情对约定计算的违约金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结合上述判例,法院也会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不会直接机械适用合同约定,在尊重商业习惯的同时,往往从合同履行情况、商业成本、行业利润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比如卖方是否需要投入较高的前期成本及营运成本、可得利益应剔除卖方的履约成本、合同剩余履行期限、买卖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等,妥善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顾问指引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照付不议(最低采购量)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会受到严格审查。 因此,对于该类合同条款设计上,建议加入价格调整与熔断机制,例如当原材料价格变化超出一定范围后,合同价格应根据约定的公式或系数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不利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等,以及设置最高赔偿(照付不议)限额,给双方留下应对特殊情况的回旋余地等等;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也应注意固定关于合同履行变更、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损失等情形的证据。 由此,当需要约定最低采购量时,可以与法律顾问进行事先合同风险管控,做好从合同预防到履约管控到执行止损等进行系统法律安排和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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