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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修订民诉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优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送达规则新变化,解决“送达难”问题
本次修订,针对涉外送达新增了三种送达方式,包括:
受送达人与送达方式
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受送达人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②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核心变化是涉外送达可以向各类涉外主体的法定或者约定“代表人”送达,不再要求具有明确的接受送达授权。同时,将“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修改为“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将“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修改为“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送达”,删除了“须经受送达人授权”这一限定,一定程度上规制境外当事人利用规则逃避送达,进一步保障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高效推进。
2、增加“适当联系”规则,扩大法院管辖
本次修订增设“适当联系”规则,即:“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兜底,司法机构可据此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与我国存在适当联系,从而行使管辖权,为中国实体提供切实保护。
3、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本次修订明确,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2)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3)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4)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不符合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二)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严格规制虚假诉讼
本次修订扩大了保护范围,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增加“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案件类型,拓宽了虚假诉讼的认定范围。
【法律顾问指引】
本次修订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涉外业务的企业应注意关注本次修订,及时与法律顾问讨论,共同调整涉外交易模式及法律文件,保障权益。另外,值得企业关注的是,以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在2024年1月1日实施。
【政策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4YTIxZThiMjAxOGE1MGY4ZDYzNDBjYTc%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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