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资讯|企业遭遇垃圾分类全面整改,如何正确应对?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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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我国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


积极助力垃圾分类,是企业履行法律法规及社会责任义务的呈现,更是赢得良好社会口碑的方式。


政府对企业垃圾分类行动也具有提醒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


企业应该如何理解?又该怎么做呢?


以下典型实务问题及法律解读供企业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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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实务问题


某司遇到政府机构对于垃圾分类执行标准的整改通知书,遇到以下难题:


1、通行检查:检查垃圾分类的相关部门是否可以不经登记进入公司?若需出示相关证件,是否为工作证即可?是否有相关法规供参考?


2、黑名单:公司收到被列入黑名单的红头文件,但相关细节并未经过某司的确认或核实,是否有什么途径维权?黑名单是否会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



法律顾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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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行检查


基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起止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公司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到公司检查时做好登记手续并出示执法证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全部执法人员都出具证件。



二、

黑名单


1、救济路径:申请移出黑名单


根据该红头文件,黑名单企业被纳入诚信管理体系;若移出黑名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也就是说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公司也可以主动与执法部门沟通,关于本次事件如需要移出黑名单的具体条件及具体要求。



2、黑名单对企业的影响


根据“指导意见”对企业的影响存在两个方面:


其一,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其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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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二)明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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