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顾问告知函|自7月起,广东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调整!
2023-08-07
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非因工死亡与因工死亡相对,是指因工作外的原因死亡,且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按工伤主张赔偿的死亡。 根据粤人社规〔2021〕28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施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即自2023年7月1日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失效废止。 这表明自七月开始,广东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进行了调整!
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本所始终将解决企业需求作为法律服务的核心和目标。 鉴于《暂行规定》失效废止直接影响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享受标准,本所特整理相关信息,以便企业及时调整用工管理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01 《暂行规定》失效废止,遗属待遇如何执行? 《暂行规定》失效废止后,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社会保险法》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办法》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此外,基于上述规定并未涉及《暂行规定》中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因《暂行规定》失效废止,企业已无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法定义务。
02 遗属待遇计算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遗属待遇具体如下: 项目 标准 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抚恤金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5年 3个月 5年≤缴费年限<10年 6个月 10年≤缴费年限≤15年 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 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则按照30年计算 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抚恤金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须特别注意,若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03 遗属范围 参考劳社厅函[2004]1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遗属主要指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8)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当然,具体应以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法律顾问指引 虽然《暂行规定》失效废止、《办法》实施执行将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明确为社保责任,但《办法》也将遗属待遇与社保缴纳期限挂钩,这也提醒我们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以管控因社保缴纳不足导致遗属待遇损失而由我们企业承担该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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