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速递|八月新法出台!这些新规值得企业注意
2023-07-31
目录 01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出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02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支持协调发展 03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享个人所得税优惠 0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新规,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05 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12月底 06 最高院发布新规,特定案件可诉前鉴定 07 珠海市住建局发布通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明确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即除根据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外,还考虑: (1)在相关市场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 (2)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 (3)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2、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垄断协议类型,明确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3、具体列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行为及认定考虑因素,包括: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违背所在行业或者领域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从事下列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等等。 4、细化专利联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情形,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联营专利、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的专利使用范围等。 【法律顾问指引】 《规定》结合了《反垄断法》修订内容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则,企业,尤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应关注《规定》内容,以管控知识产权垄断风险。企业与他人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建议与法律顾问沟通确定。 【政策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e155397fbe5c4c05ad3c1838c1322ad2.html
二、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20日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包括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其中特定区域税费优惠含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优惠政策)、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其中含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四大部分。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及商业精英时刻关注国家对于税务的相关优惠政策,有利于及时享受优惠政策,降低税务。 【政策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10010/content.html
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享个人所得税优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7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具体产品类型,具体如下: 1、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的医疗保险和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的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2、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注:《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及商业精英时刻关注国家对于税务的相关优惠政策,有利于及时享受优惠政策,降低税务。 【政策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15898&itemId=861&generaltype=1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新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要求。包括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其中中介活动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2)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主要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日常服务方式进行了系统规范。包括要求服务机构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等。 3、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不得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指引】 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应关注《规定》内容,依法操作,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若企业有中介服务需求的,应选择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机构,并签署相应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有需要,可联系法律顾问共同讨论确定。 【政策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6/t20230630_502242.html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并实施《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法律顾问指引】 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延续实施延续,继续为企业招录指定人员提供补助。若企业已招用上述人员,符合领取补助的条件,可向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咨询申请。 【政策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7/t20230703_502309.html
六、特定案件可诉前鉴定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发布《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 《规程》明确,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法律顾问指引】 诉前调解可启动鉴定程序,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减轻当事人诉累,且诉前调解信息不公开,保障企业利益。企业涉诉时不妨与代理履行沟通申请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纠纷。 【政策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7022.html
七、珠海市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年7月19日发布《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3年9月1日实施。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从中标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2、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要求贷款人应按规定加强开发贷资金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放款,不得超规模超期限放款或者将合同约定的开发贷总额一次性发放。 【法律顾问指引】 《通知》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开发经营行为的企业,应及时注意法律变更,及时调整经营行为。 特别提醒:《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珠建房〔2020〕17号)内容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政策链接】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bmgfxwj/content/post_3555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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