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股权转让后,一人公司股东就能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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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以前公司也完成实缴了,公司的债务应该与我无关!”


这是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后、却被起诉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时经常会产生的疑问。


以下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结合案例,提出一人公司股东防范法律风险的若干指引,让商业精英们避免踩“坑”。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务中,单一股东在一人公司中不仅是投资人,往往也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通常还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将公司财产用于私人用途。


由此,当出现此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淆情形时,容易导致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的结果。


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了只要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那么,当一人公司股东把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后,不再是股东身份了,是否就“安枕无忧”,无需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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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理解,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H公司成立,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李甲。

2014年

Y公司与H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将设备卖给H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因资金困难一直拖欠未支付尾款。

2015年

H公司股东变更为A,B,C三人,法定代表人由李甲变更为A。

2018年

H公司再次变更股东为B和李甲。同年,Y公司向H公司发函催款,要求H公司支付尚欠货款,而H公司无力支付尚欠货款。


Y公司遂诉至法院。之后H公司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在案件执行阶段,因未发现H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Y公司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将李甲列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够证明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该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因此,法院依法追加李甲为被执行人,李甲在未对H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Y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顾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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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每周资讯的主题是一人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是否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两面性:一是作为该一人公司的原股东,需要注意的问题;二是作为该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增加途径追索应收帐款。


(一)作为该一人公司的原股东


1、完善公司财务制度,勿将股东个人与公司账户混同使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红,股东注意避免在公司收取无法定理由的费用;


另外,如果我们企业是受让的新股东,那么在受让股权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了解清楚原来的股东是否已经“真实实缴”,并在受让后按规范财务制度要求公司建立独立财务报表。


(二)作为该一人公司的债权人


    我们企业在催收应收帐款时,可以确定债务人的股权情况以及原股权情况,发现原来是一人公司时,则进一步确定是否适用以上规定,向原股东主张连带责任甚至在执行阶段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增加我们企业回款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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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股权问题都不是小事,追源溯本,这是股权架构的设计问题。


因此,在设立公司或者投资并购前,务必审慎,建议与企业法律顾问共同商讨,事先做好尽职调查和股权设计功课;如已经设立公司了,就需要未雨绸缪,核查是否尽早优化升级股权架构,既享受公司高效运营优势,又能在债务纠纷中防范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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