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周资讯|债务加入要小心,没收到通知也要还钱!
2023-07-10
在民商实务中,有时会出现以下情形。 债务人与有一定还款能力的第三方(“加入方”)签订债务加入协议,为的是提高自身的资信能力以其更好的从事商事交易,对于债权人而言,多一个债务人就有更多的实现债权的途径。 先简单解释一下什么叫【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实际上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双方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同一债务的方式。 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也会衍生出一个问题: 在债务加入中,当债权人需要债务人还款,但是如果债务人无法还款,债权人向加入方催要时,加入方是否能以债务人未尽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还款? 我们不妨先看个案例。 A p公司前工作员工 B 债务加入的“第三方” A原系P公司工作人员,于2014年5月22日在车间操作过程中,双手不慎带入轴承,造成双手外伤。 2014年8月8日,A与P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由P公司一次性支付A双方伤残补偿款50万元。同日,B与P公司签署《承诺书》载明:B承诺给予A双手残疾赔偿金50万元整。 2015年11月9日 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A与P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A工伤补偿款50万元。 2016年3月30日 2018年11月8日 2021年4月 但最后法院认定A对B的债权未经过诉讼时效,B为债务加入方,仍应向A就P公司的50万元工伤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正如B所言,A没有通知B,且已经经过诉讼时效,B为何还要与P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 因为,即使如B所言,A自始就未向其主张过权利,而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加入的债务人对于债务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且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A向P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就视为对B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即B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B仍需要对P公司与A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基于某些原因(比如关联关系)在签订债务加入协议、共同负担债务时: 首先,要审慎决策是否要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后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途径,可以是提供担保,不一定是债务加入,之前我们有一期《每周资讯》有讲解担保和债务加入的区别,尤其是一般保证的方式,对加入方而言,更优于债务加入; 第三,债务加入后,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还债能力。同时,债务期间与债权人、债务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债权人催告还款的行动,避免债务人迟延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及违约责任等连带责任,甚至出现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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