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花1亿买教训:货物买卖or民间借贷?性质不同结果大不相同!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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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做虚假业绩的吗?

不管是为了向投资者交待,还是周转资金流,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就会出现类似下面的故事:

名义上A向B购货,B向C购货;C向D(A实控公司)购货等等,也有合同,也走了账,还开了发票,就是没有货物物流/交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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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今日头条


一句话总结,按照完整逻辑:A支付出去的1个亿,后面又回到D(A实控公司)了。

但实务中,有可能故事就发生在:【A向B购货,B向C购货;C向D购货;】当中的任何一环中,脱节了,产生纷争了。

此时若有纠纷,法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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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回归整体法律事实,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案涉法律关系性质主要要点如下:

A和B,B和C,C和D,他们之间分别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吗,关键在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真实目的的认定,是否存在货物买卖的合意。

答案很明显,并不是货物买卖的合意,而更倾向于还是借贷/融资性贸易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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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

(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结合司法实践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标准,本案例中,相关方未有提供实际货物的相应证据,因此可被认定为没有实际的货物流转。

其次,在融资性贸易中,由于循环贸易的大量采用,货物的流转往往是从某一方当事人处转出,最后又转回到该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致使货物最终的权属并未发生变动,从结果上而言,此种模式下货物流与资金流形成双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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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交易过程中存在过账的情形,该情形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的重要依据之一;

而上下游贸易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在上下游合同中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类型等约定完全相同,且价款相近,则法院可凭借这一事实认定各方当事人交易标的属同一批货物,系在为闭合性货物流转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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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民间借款,结果是不一样的。


若是买卖合同,A这个1亿是拿不回来的;

若是借款,那当然可以要求返还的。


换一句话说,商业合作,不论是交易设计与安排,还是商业合同,甚至是履约实施;

任何一环节出现法律问题,都有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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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每家企业都是以存活作为第一要件,法律安全保障显得更重要,就不要犯错,更不要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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