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资讯|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2023-05-09
1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江苏省、 浙江省、北京市等为代表的观点:
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而主张经济补偿,不包含欠缴情形。
先说说广东省吧(除深圳市),则倾向于认为仅未足额缴纳或在职期间某段期间未缴纳的,可以通过社保稽核、劳动监察、投诉等方式强制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不予支持员工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如(2020)粤民再408号、(2022)粤01民终989号等案件。
而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亦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2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 以天津、山东省等为代表的观点:
当中最为典型的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27.【《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十四、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3 以深圳市等为代表的观点: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此外,基于劳动法领域存在大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且各地基于其“地方特色”、“本土化”或“因地制宜”的考量,劳动法律在各地存在不同的规定以及裁判观点。企业用工管理以及表单文件更应结合用工当地规定调整。
■ 包括社保在内的人资风险梳理与合规规范,企业可以定期(最好两年一次)与法律顾问持续性梳理风险与用工管理制度以及表单文件优化升级,以适应当地以及最新规定,“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开展用工管理合规规范工作。
扫码联系摩金
0756-3366128